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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2014分析
住房公積金制度 到動一動時刻了
在秋季樓市呈現蕭條景象的時刻,各地“救市”措施層出不窮,最近,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調整也順勢推出。10月9日,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新的規則提出,職工連續繳納公積金六個月,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這比原來的一年縮減了一半!锻ㄖ吠瑫r要求各個地方實現公積金繳存的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此外,《通知》規定取消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為廣大購房者“減負”。
評估、擔保等費用通常占購房交易金額的比例并不大,其象征意義比較大,體現了政府改革誠意。相比而言,降低申請貸款的最低繳存期限,實現異地轉移接續,才是更具有實質意義的改革,不過,據媒體報道,這兩項改革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實,購房者還不能享受新政的好處。這也在情理之中,因為從中央通知出臺到地方細則的改變,包括各級政府之間的層層傳達和改革,需要一個過程,也需要地方行政機構、公積金管理機構與銀行的配合,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異地接續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到不同地區貸款條件、利率等的差異,因而需要各地更深入的協調。但是,困難歸困難,這些讓公積金提取更加便利的規則,最好還是能突破制度慣性的阻撓,盡早地惠及希望申請公積金的廣大民眾。對此,高層應該有推動改革的政治意愿,敦促地方盡快落實,不要讓新政成為一紙空文,讓廣大購房者空歡喜一場。
長期以來,公積金的異地接續不暢的問題對很多人造成了極大困擾,造成在工作地點變動之后,在原地所繳存的公積金很難為在新住地的購房服務,因為公積金是法定強制繳納的,所以這一方面對工作者意味著一筆不小的收入損失,另一方面也破壞了公眾對公積金制度的信任,挫傷繳納的積極性,很多人不愿加入公積金體系。其實,實現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在法理上是理所應當的,在今天也不存在技術上的難題,可能構成阻撓的唯一因素,應該說還是不愿推動改革的懶政思維,以及狹隘的地區利益。當然,目前在一些省份,以及一些相鄰城市之間,公積金的轉移接續已經可行,據報道廣東、湖北、遼寧等地都有這樣的改革,但這還不夠,未來必須實現公積金信息的全國聯網,讓公積金關系可以方便地隨人流轉,從而讓公眾確信公積金是自己的財產,樹立起對公積金制度的信心。
碎片化、不能異地接續的公積金制度,還造成勞動者繳存的公積金大量被公積金管理機構截留,由此造成了龐大的閑置資金,不能投入有效應用。據統計,截至今年3月,全國共有超過3萬億的公積金處于“睡眠”狀態。與民眾的購房渴望相對照,這是巨大的資源浪費。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中國仿效新加坡的相關經驗而確立的,在從福利分房走向房地產市場化的制度改革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應該說,公積金制度的初衷,以及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價值取向,都是發揮社會公眾的力量,集腋成裘,以互助的方式來滿足盡量多數人的住房需求,公積金應該具有保障性和福利功能。
然而,中國公積金提取制度限制過多,靈活性不夠,從而在事實上讓公積金偏離了其保障性質,偏離了公平的價值取向,而造成了一定的“劫貧濟富”的結果。通常,相對而言,收入高而且穩定的工作者更容易獲得利率優惠的公積金貸款,而低收入者面臨的門檻相對較高,而且其工作的流動性很強,很多人可能一輩子都難以在所在城市購買到房屋,卻眼睜睜地看著自己每月的工資被切出一塊。這就造成了事實上低收入者“補貼”高收入者的效果,這就違背了公積金制度的初衷。
公積金的管理也是個大問題。管理著大量資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一個隸屬于住建部門的行政組織,但在事實上已經承擔起金融機構的職能,卻不受金融規則的約束。來源于住建部門的公積金管理者,通常都不是專業金融人才,缺乏金融運作能力,難以確保公積金保值增值。而且,對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督機制也不完善,內部監督往往流于形式,挪用公積金犯罪問題曾廣泛被媒體報道。此外,閑置公積金的使用也是一個問題,如很多地方把公積金余額用于廉租房建設,但這樣做是否符合法理,仍存在很大的商榷余地。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該如何適用,需要明確的法律規范。
正是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許多問題,一直有一些學者主張徹底取消該制度,但中央確立的方向依然是保持該制度。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督機制”。既然中央的思路是保留公積金,使之趨于合理化,那么,提升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的改革就必須大刀闊斧地進行。
未來的改革方向應該是建立全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全國一套規則,在申請條件、程序等方面給予公眾明確預期,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讓公積金更多為普通民眾利益服務。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價值應該是保障民生,增進公平,從這個意義而言,這一次公積金新政的推出,就不能只是成為在當前為房地產“救市”而祭出的臨時性“法寶”,而應該成為全面深入改革公積金制度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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