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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3-01-26 14:34:22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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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關于《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2015《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修訂情況的說明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市法制辦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結合五年來國家、省、市有關個人住房貸款的相關政策規定,對2009年印發的《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此《辦法》業經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于今年1月1日起執行。

          修訂后的《辦法》對個貸政策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具體量化條件在與《辦法》配套的《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操作性文件中加以規定。

          《實施細則》(大房金發【2012】24號)于2012年修訂印發,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中心辦理個貸業務仍執行該《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大房金管發[201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支持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為來源,委托商業銀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 貸款業務由管理中心及其辦事處,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托的銀行(以下稱代辦銀行)辦理。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范圍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時間均符合規定期限;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該購建等行為發生在一年以內;

          (三)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關手續、文件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并經管理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擔保;

          (六)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借款人所在單位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5天(含65天)的不予貸款。

          第五條 管理中心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予以貸款。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貸款申請表》,并根據申請貸款的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手續。

          第七條 管理中心根據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購房情況、本次貸款申請情況、自然情況、借款人及配偶已做審批情況、歷史貸款(含異地貸款)情況、征信情況等進行綜合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答復。

          第八條 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由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所需貸款。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

          最高貸款額度,根據單人借款或雙人借款,結合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可用量分別確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后執行,分為單人貸款最高額度和雙人貸款最高額度。

          借款人所能享受的貸款額度受單人最高貸款額度和家庭最高貸款額度限制,其中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

          貸款額度不能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貸款成數。貸款成數(即貸款金額占所購房屋、抵押房屋價值的比例)根據購房類型的不同及家庭住房貸款情況分別確定。

          借款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期限及適用利率,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的規定比例。

          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滿足購房需要時,可以申請部分商業性貸款,但合計貸款金額不能超過規定的貸款成數。

          第十條 借款人調整自住房屋時,待原貸款還清后,可享受再次貸款,但累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單人及家庭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一條 貸款最長期限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與主借款人年齡之和不超過規定年齡,房齡加申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4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執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借款合同簽訂后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導致每期還款金額變更的,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以憑身份證和借款合同到管理中心網站及各營業大廳查詢、打印新的還款計劃。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的還款計劃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任選其一。

          第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還款,要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辦理提前全部或部分還款時,可以選擇現金還款方式、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方式、現金還款和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組合方式。

          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時,每次還款額不得低于管理中心規定金額。

          第十六條 借款人授權管理中心自第一個約定還款日起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貸款,且該授權在貸款償還期間不可撤銷。借款人配偶也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貸款。

          借款人須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還款賬戶,并授權代辦銀行可隨時以自動轉賬方式從該賬戶扣劃資金償還貸款。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他項權利相關登記費用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抵押期內,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拆遷、出租、變賣、贈與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不得改變抵押物使用用途。

          第十九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解除抵押權。

          第二十條 借款人以購買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抵押期內,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可用國債、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內,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或者滅失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用于借款抵押的存量房屋應經管理中心招標確定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評估報告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經借款人和管理中心協商一致后,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貸款擔保的,還應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或抵押人(或質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單方面宣布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一)借款人使用虛假材料申請借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拆遷、出租、變賣、贈與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

          (四)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改變抵押物使用用途的;

          (五)借款人連續四個或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六)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無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七)借款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義務的;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經管理中心指出后未改正的;

          (九)出現其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償還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對管理中心和代辦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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