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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舊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對比
新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發布
日前,市政府網站發布新《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同時出臺《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和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以上辦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計算
根據《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月平均工資額。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個人繳存者的繳存基數按照大連市有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正整數倍確定。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只允許調整一次。
職工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高于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五倍。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規定的繳存比例。除個人繳存者外,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相同,且應為1%的正整數倍。
住房公積金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B.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職工本人可予免繳住房公積金,其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注冊的每月發薪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采取受托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個人繳存者應及時、足額將款項存入代扣代繳賬戶,由受托銀行代扣繳存到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和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職工和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同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個人繳存者發放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作為職工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同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存或者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單位辦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時,其繳存月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根據《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依法為本單位全部或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辦理繳存登記或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不依法辦理名稱、地址、職工情況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不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托管等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辦理。
單位拒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項,取消一年至三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項,且五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退回所貸款項,且五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中心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定期或不定期將違法信息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新舊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對比
對比老《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新辦法有諸多方面變化,為方便城鎮職工申請辦理業務,本報記者就變化內容進行了對比。
■ 借款人申請貸款條件放寬了
◎老辦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一年以上(從貸款申請日向前推算)。
◎新辦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時間均符合規定期限。
■ 予以貸款的借款人:去掉了很多明確行為
◎ 老辦法:管理中心對有下列行為的借款人予以貸款:(一)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其開發單位須同管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二)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購買現住公有住房; (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或其他無房屋所有權住房(如部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新辦法:管理中心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予以貸款。
■ 貸款擔保:取消了不少條款
◎ 老辦法:在貸款擔保中有很多條款,比如:第二十六條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管理中心招標確定的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為抵押物辦理擔保或保險。第二十七條 辦理抵押物擔保的,由擔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這些在新辦法中被取消了。
■ 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不一樣了
◎老辦法: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還貸能力系數A+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其中還貸能力系數A為可變參數。
◎新辦法: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
此外,新辦法還追加了限制:借款人所能享受的貸款額度受單人最高貸款額度和家庭最高貸款額度限制,其中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期限及適用利率,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的規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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