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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積金將實施階段性提取政策
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注意了
本報訊為解決繳存職工因購房手續和政策掌握滯后等原因未能及時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滿足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使用需求,積極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消費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據有關規定,繼2011年后,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再次對購買住房而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實施階段性提取政策,具體提取金額為,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裝修費用的總額,辦理時間為: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提取范圍:滿足提取條件未辦理過公積金提取業務者
按照階段性提取方式規定,申請階段性提取業務需具備以下條件:1992年1月1日以來購買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2006年1月1日以來購買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已簽署合法的購房文書(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等文件規定的購房文書為準),同時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購房時間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等文件規定的購房文書載明的時間為準。
申請提取公積金的職工,需要按要求根據其購房時間和購房文書情況提供以下資料:1992年1月1日以來購買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A4紙復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收據、發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價格確定或者單獨以裝修費用認定);身份證;本人住房公積金卡;配偶申請除以上資料外,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專管員代辦除以上資料外,提供專管員證或者身份證。2006年1月1日以來購買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等文件規定的相應提取資料提供。
辦理方式:單位集中申請和個人分散申請相結合
辦理公積金階段性提取業務時,職工要向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簡稱提取申請書);職工或者單位公積金專管員持提取申請書及提取資料的原件及A4紙復印件,到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分理處辦理;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需要進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為保證業務辦理的有效和有序開展,階段性提取業務采取單位集中申請和個人分散申請相結合的方式。”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相關人士介紹,繳存職工總數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單位,公積金專管員統一組織或者統一辦理,分理處根據轄區單位情況實施日程倒排和專人專柜方式予以辦理;其他繳存單位的職工可以本人辦理,也可以委托本單位公積金專管員辦理;個人申請的辦理根據業務經辦網點承載能力和業務辦理的增長數量實施單日限號限量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即將實施的階段性提取政策中,所規定購買自住住房的行為原則上發生在太原市范圍內,在太原市以外購買自住住房的必須提供當地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發票以及其他規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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