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調整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等有關事項通知
為了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自2016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為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包括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等屬于工資性質的項目。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年終一次性獎金、住房補貼等項目。
(二)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超過各12%。
(三)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繳存比例+職工繳存比例)。
(四)月繳存額上限
按照有關規定計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378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上限分別為1689元。
(五)月繳存額下限
按照有關規定計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市轄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55元;九縣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39元。
二、執行時間
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上下限執行時間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請各單位接此通知后,認真做好繳存基數調整相關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拓展閱讀
臨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1、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2、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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