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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細則

        時間:2022-12-09 21:13:41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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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細則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海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細則

          海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條件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一)職工因住房消費或家庭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部分提取);

          (二)職工在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后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以下簡稱銷戶提取)。

          第四條 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受委托銀行負責提取金融業務的辦理。

          第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員應遵循依規辦理的原則。

          第六條 本規程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七條 職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或批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裝修自住住房的。

          (四)屬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的。

          (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的。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購買、償還、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外,還可以使用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償還貸款本息、房租、物業管理費、大學學費、醫療費用以及處理事故、消除災難費用。

          第八條 職工符合以下銷戶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農業戶口的從業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調動工作轉移公積金的,須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轉入新工作單位為其開設的公積金賬戶內的。

          第九條 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養和內退的職工須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第十條 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應還本息額。

          第十三條 職工裝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住房裝修費用,提取額度標準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計算。

          第十四條 中低收入家庭職工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房租、物業管理費標準不高于當地平均標準),但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總額。

          第十五條 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但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總額。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子女學費,但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學費總額。

          第十七條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醫療費和事故、災難費用,但提取總額不超過醫療費和處理事故、消除災難費用個人負擔的部分。

          第十八條 符合本規程第二章第八條(一)至(五)款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證明資料

          第十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均需提供以下基礎性資料: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三)銀行出具的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單。

          職工提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的,除需提供結婚證或同一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公證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還需提供配偶、直系親屬以上(一)至(三)項資料。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需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以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屬于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還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稅控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購買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市(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建房的文件以及購房名單復印件。

          (三)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需提供集資建房協議書和有效付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同意單位集資建房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四)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計算表或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請表或詳細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和補繳差價發票或補繳差價催款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過戶后的房產證或房產過戶受理回執單、房屋買賣契約和契稅完稅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資質的房屋鑒定部門出具的大修C級房屋鑒定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和當期償還貸款明細單(須銀行蓋章)或當期還貸存折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還貸的除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外,還須附上職工提前還貸的申請和貸款銀行會計聯原件及復印件。

          (十)裝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全額購房發票、住房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預算表、載明職工或其配偶姓名的裝修稅控發票或購買建材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發票、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和無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租住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十二)職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的,需提供職工與子女關系證明(戶口本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子女入學通知書或學校證明、學校出具的學費繳納通知書或學費繳納憑證、《海南省城鎮低收入家庭證明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職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住院專用收據以及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如遇不可預見事故、災難的,需提供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災難證明材料和個人承擔費用的明細發票以及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同一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公證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屬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還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一)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批準的《從業人員離、退休登記表》復印件。

          (二)職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移民簽證和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農業戶口的從業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和農業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作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的,需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死亡證明和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還需提供監護證明、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職工調動工作轉移的,需提供調入單位調動函或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書或新單位工作證明復印件。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條 轉賬支付,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支機構審批后,將資金轉至其單位基本賬戶,無單位的將資金轉至其個人儲蓄賬戶;發放住房公積金專用卡后,將資金直接轉至職工住房公積金專用卡內。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職工到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分支機構領取或從中心網站上下載《審批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寫完整的《審批表》到所在單位初審,單位對《審批表》和所提供材料核實無誤后,在《審批表》上作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單位已注銷的不需提供單位意見)。

          第二十五條 職工備齊材料后送分支機構服務窗口申請辦理。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經辦人員對職工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規定的資料予以登記受理,不符合提取條件的資料退回。

          第二十七條 經分支機構審批準予提取的,分支機構在3個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內將提取額直接以轉賬方式劃轉至職工單位基本賬戶或職工個人儲蓄賬戶或職工住房公積金專用卡。

          第二十八條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由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職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職工采取欺騙手段,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余額的,分支機構有權追回所提金額,并通報其單位予以批評。

          第三十條 本規程條款遇國家及我省政策調整相應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布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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