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2016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支持個人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
例》(下稱《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后管理、法律責任等貸款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的專項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購買別墅等豪華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下稱管理中心 )委托商業銀行( 下稱受委托銀行 )辦理。管理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須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銀行申請自營性
個人住房貸款,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決策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托銀行。
(五)需要決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八條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為繳存人提供政策咨詢,維護繳存人依法享有的住
房公積金貸款權利。
(二)編制并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審查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審批及貸后管理。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統計、信息查詢及相關資料管理。
(六)負責對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七)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九條 受委托銀行根據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協議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
(一)為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咨詢,協助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并進行審查。
(二)審查貸款項目。 ·
(三)根據管理中心的審批結果,與借款人簽訂借款相關合同,并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
(四)發放、回收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準確、完整的貸款信息數據。
(五)實施貸后管理,協助催收逾期貸款。
(六)辦理委托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行政監督職責:
(一)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職責情況。
(二)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情況。
(三)監督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情況。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一條 凡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時足
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大修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五)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貸額度: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各市州管委會決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會根據本地的房價和工資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規模等因素確定最高貸款額
度。最高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地普單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單套價款總額的80%。
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貸款購買同一套住房的,可適當提高貸款最高額度。 ·
(二)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購建住房價格、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
借款人的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不得超過70%;經管委會批準,各地可酌情提高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
第十四條 各市州可自行確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最長貸款期限,但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5年,
購買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應適當縮短貸款年限。
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臨近退休,但具有償還能力且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后管理的,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寬后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當地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延長至退休后的,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
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六條 在能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應逐步開展異地貸款業務,以滿足繳存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購買自住住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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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一、職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任選其一):
1、購房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購房全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積金聯名卡或工資卡
2、房本原件及復印件;購房全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積金聯名卡或工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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