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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工傷認定的流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六條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符合上述四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相應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發生事故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一直以來,工傷認定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勞動法領域爭議較多的問題所在。
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經過多年的實踐考驗,雖然于2010年進行了修改,其操作規范更加明確具體,但在諸如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詞語的解釋上,仍存在很多的爭議和不一致之處。很多勞動者在遭遇傷害而無法得到工傷認定的時候,總會感覺《工傷保險條例》缺乏合理性,也缺乏人情味。以往的司法審判工作中,法官據以審判的依據也多以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為準,這也就直接阻斷了勞動者通過司法程序開展維權活動的路徑。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注重了“合理性”的適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舉例說明的那樣,下班后等交通高峰時段過了再回家,下班的途中順路到菜市場買點菜,都應該屬于合理的范疇。在某種程度上,這種“合理性”的規定給予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法官們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讓勞動者們感覺到了法律的“人情味”。
工傷認定的流程:
1、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
2、如申請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轄范圍和受理時效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如不屬于受理范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或不予認定決定,并送達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
4、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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