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一)辦理機構
因工負傷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職業病鑒定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再次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二)申辦條件
經本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并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四)辦事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并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五)辦理期限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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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程序的法律規定
工傷鑒定程序的.法律規定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鑒定程
工傷鑒定程序的法律規定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工傷鑒定程序的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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