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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市工傷保險政策
1、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關于強行推進工傷保險全覆蓋的意見》等文件規定,我市境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費征繳
各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根據企業行業分類,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分別按不同的繳費比例繳納(分為:商業流通等一類行業噢為0.8%;輕工、制造、運輸等二類行業為1.6%;重工業、化工等三類行業為2.4%);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由用人單位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8%繳納;以后再根據各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的實際使用情況等按規定予以浮動費率調整。職工個人不繳費。
3、工傷認定情形
、怕毠び邢铝星樾沃坏,應當認定為工傷: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患職業病的;
、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⑵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勐毠ぴ谲婈牱郏驊、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①、②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③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锹毠し弦陨系冖、⑵項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 故意犯罪的;
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殘或者自殺的。
4、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支付)
(1)醫療和康復待遇:工傷醫療費待遇、康復醫療費待遇(符合《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2)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普通公共汽車)。(3)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國產普及型)。
(4)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傷殘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分別為本人工資的27、25、23、21、18、16、13、11、9、7個月);傷殘津貼(1—4級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工亡待遇: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指5—10級傷殘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按傷殘等級的不同定額標準計發)。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指5—10級傷殘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按傷殘等級的不同定額標準計發)。
5、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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