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拒絕申報工傷責任誰擔?
上班途中徐峰被車撞傷,應該被認定為工傷。然而,由于公司拒絕向社保局申報工傷,徐峰一直沒能拿到補償金。徐峰多次與公司協商,老板一句“這不是公司應盡的義務”拒絕了徐峰的要求。究竟誰為徐峰的損失買單?
2010年,徐峰在某公司工作,公司給他繳納了五險一金。2013年底,徐峰在上班途中被車輛撞傷。經鑒定徐峰為九級傷殘。由于公司拒絕向社保局工傷保險處申報工傷,導致徐峰不能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隨后,徐峰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費、醫療費、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4萬余元,并支付利息1200余元。
員工受傷,及時向社保局申報工傷究竟是不是用人單位應盡的職責?徐峰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利息,這合理嗎?
有市民認為,是公司的拖延造成了徐峰的損失,所以公司賠償是理所應當。而該公司辯稱,公司本應履行的義務都已履行完畢,徐峰所訴項目均是由社保局支付的項目,與公司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報工傷,因公司怠于行使徐峰的`工傷申報,導致徐峰未依法享受應由社;鹬Ц兜淖≡夯锸逞a助費及醫療檢查費共計1192元,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關于徐峰主張的未領取工傷保險基金撥付款項的利息問題,因其此項請求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11月10日,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徐峰住院伙食補助費及醫療檢查費1192元,駁回原告李峰其他訴訟請求。另外,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米東區人民法院與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科多次協調,該局給付徐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5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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