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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2016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新標準
昨日獲悉,經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批準,市人社、財政部門制訂下發了《鎮江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鎮江2016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新標準
隨著《辦法》從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我市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機制得到完善,將發揮費率浮動的激勵作用,促進用人單位改善條件,加強管理,做好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依據其工傷保險支繳率變化情況,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工傷保險支繳率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含勞動能力鑒定費用)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據介紹,一至八類行業的行業內費率檔次設定情況為: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辦法》明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時間為每個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評估周期結束后次年1月1日。每個單數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個單數年9月30日為一個浮動周期,首個浮動周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前,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在首個浮動周期內及浮動費率調整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2015年10月1日后,新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在浮動周期內繳費不滿二年的,不參加該周期費率調整,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對符合費率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浮動后用人單位的最低費率不低于本地區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為了明確責任,充分調動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將一些不在用人單位管理責任范圍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等情形,不納入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的計算范圍。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調整前一個浮動周期內存在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情形的,其費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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