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工傷預防是采用管理和技術等手段事先防范職業傷亡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減少事故及職業病的隱患,改善和創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及生命健康。
工傷預防是采用管理和技術等手段事先防范職業傷亡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減少事故及職業病的隱患,改善和創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及生命健康。在幾年的工傷認定工作生涯中,見證了許多鮮血淋淋形式各異的勞動者工作時傷亡的場景。消防車的呼嘯聲、救護車的蜂鳴聲、受傷者的哀叫聲、家屬的咆哮聲、企業領導的指責聲,聲聲立耳很是悲泣。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我們是否反思過: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傷亡和職業病的發生,有效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減少經濟損失,促進企業的有序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工傷預防的重要意義。工傷預防是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重要體現。隨著國家近些年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愛,不斷健全工傷保險機制,完善工傷保險體系,推進了工傷保險擴面繳費、工傷認定、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康復等各項事業的縱深發展。通過國家政策的大力傾向和廣泛的宣傳,勞動者越來越認識加強自身安全意識,做好工傷預防是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保護自己身心健康、減少用人單位支出成本、節約工傷保險基金、確;鹁葷龠M工傷保險工作良性發展的重要措施,對社會穩定有著極重要的意義。
二、發生工傷的成因。造成工傷的因素有很多,工傷事故的發生往往不是單一原因引起的,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傮w來說,工傷的發生離不開人、物和環境三方面的因素。
1.導致工傷發生的相關因素
●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噪聲、震動、光線過強或過暗、過熱或過冷、氣壓變化、輻射等。
●化學性有害因素:包括氣味或煙霧刺激、強酸或強堿腐蝕、有毒化學品、粉塵、重金屬等。
●生物性有害因素:包括人或動物身體、體液、分泌物、排泄物所攜帶的細菌、病毒及其它病原微生物等。
●設備因素:設備缺陷、操作失控、無防護裝置等。
●環境因素:環境布局不合理、光線不足、噪音、不良氣象條件等。
●人體工效因素:包括工作臺位置過高或過低、工作姿勢不當、不當姿勢下做重復動作、工具設計不合理、照明不當等。
●心理因素:如工作壓力過大、過于緊張、情緒激動等。
●人為因素:組織管理不善、操作失誤、身體缺陷、業務不熟練、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工作時間過長、不使用防護措施等。
2.工傷發生的綜合因素分類
●人的不安全行為:包括不按操作規程操作、疲勞操作、勞動時間過長、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過于緊張、業務技術素質低、操作不熟練以及監督檢查不夠等。人的因素包括的統計變量有人口統計學指標、工作身份、工作經驗、健康狀況、心理因素、知識態度、不安全行為、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等。通常研究較多的危險因素有性別、年齡、工種、職業、文化程度、睡眠、疲勞、殘疾、體重、飲酒等。
●物的不安全狀態:如設計不當致機械不符合安全要求、機械故障、防護及安全裝置失靈等。
●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環境因素主要分為物理環境和社會環境。物理環境主要有場地狹窄、地面不平、場地設備布局不合理、噪聲干擾、照明不良、通風不暢、溫濕度不當等。社會環境,包括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環境,如輪班和作息時間、任務頻度和數量、工作負荷、調換工種、機械化水平等,同時還包括其他因素,如上下級關系、同事關系、社會關系、社會對某職業的認可等。
三、工傷預防的主要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工作,強力推進行業工傷保險擴面的覆蓋率,積極發揮保險費率機制作用,做到應保盡保。積極發揮用人單位自我修正功能,健全機制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根據多年的摸索“政企”雙管齊下效果更佳,主要總結如下幾個方面:
1.建立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培訓的機制。分析近年來工傷事故率和職業病發病率長期居高不下的情況,除生產技術、工藝落后,安全設施不完善等原因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勞動防護意識和職業危害意識不強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據統計,有80%以上的工傷事故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多數是可以避免的。要改善這種狀況,除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工作外,有必要建立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平臺,通過勞動監察、農民工維權日、法制宣傳周、安全生產月等活動,通過懸掛宣傳橫幅、粘貼海報、展板、輿論媒體、印制發放《工傷保險宣傳手冊》和勞動法規宣傳彩頁、設立咨詢臺現場解疑釋惑等形式,經常性的面向全社會開展勞動法規、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普及工傷保險知識;通過對國有、私有、三資企業、大型餐飲、住宿等個體工商業、基礎加工企業、外來加工企業等用人密集型單位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免費的教育培訓,提高企業自我修正、遵法守法意識和勞動保護意識,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理念,營造“高高興興上班來,平平安安回家去”的良好工作環境。
2.持續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工傷保險覆蓋面的擴大是推進工傷預防工作的基礎,加大推進高風險行業、服務業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加強工傷保險工作基礎,促進工傷保險向工傷預防工作的延伸,進而達到改善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環境,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積極作用。近年來,政府對進城入工農民廣開門路,每年發布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和建筑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按工程、按項目參保的通知、辦法,促使用工單位為勞動者、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人有份,降低用工風險,保障受傷職工合法權益。近幾年,我縣主要以人社、工會、住建、水利、交通、安監多部門聯動執法,檢查監督督促建筑企業、水利交通、公共設施項目工程、大型餐飲個體等用工單位工傷保險參保全員化,特別是農民工參保人數逐年遞增,系數明顯放大。
3.健全完善工傷保險費率適時調整機制。工傷保險的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是根據企業的職業風險程度和工傷事故與職業病一定時期的發生率,確定和調整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通過費率的確定和調整,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或降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工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傷保險費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學確定風險費率的檔次和浮動的級次;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的平衡期和統籌地區內用人單位分攤費用的系數;建立工傷保險費收繳的計算數學模型。通過實施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達到提高生產經營者的安全責任意識和安全保護意識,達到職業安全與健康工作的目的,減少工傷事故發生率,降低用工單位運營成本。2015年7月21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全國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后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檔次共實施八個類別,繳費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4.企業要加強職工職業培訓,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根據近年工傷認定資料數據統計分析,絕大多數工傷事故都是因為職工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意識淡薄造成的。特別是新進入企業工作的職工工傷發生率占比較高,缺乏專業的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對所要從事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操作陌生、不熟練。企業要結合生產實際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崗前、崗中、崗后安全生產專項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積極派員參加由各部門組織的'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培訓及交流學習,堅持有毒、有害、高危行業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和完善科學的管理制度,因人因崗合理統籌安排工作,建立標準化的作業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工作,用科學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絕工傷事故發生。
5.建立用工健康檔案,配備專業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要掌握用工人員身心健康情況,做好早發現、早預防、因人因身體健康情況適時調整工作崗位。企業在招聘用工時,應做好崗前體檢工作,預防將心腦血管等方面重疾患者引入企業,加重患者患疾程度和身心健康,提前防范突發疾病傷亡事故和引發職業病的風險及社會負擔。體檢應因人因崗位環境制定周期性體檢制度,堅持崗前、崗中、崗后體檢。2013年某縣某企業曾發生一例矽肺Ⅱ期職業病,該職業病患者為男性,當時已55歲,工作前患有肺結核,在企業從事爐前工工作五年后發現身體不適,檢出塵肺病,后認定為工傷。企業因疏忽崗前、崗后體檢,沒有有效的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不僅支付了巨額賠付,并將該患者進行長期供養。從工傷認定死亡數據看,因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案件比例約占比15%,但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額占比約在65%以上。因此,做好健康檢查工作,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減少突發疾病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應根據工作崗位、工作環境,建立勞保用品及特殊崗位防護用品配備、定期更換、回收處理等制度,保證各類用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行業配備標準。在高危、有毒、有害區域制作、懸掛警示標語或提示性信息告示牌,并做好生產設備、工藝流程定期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及時糾正。真正從源頭上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拓展閱讀:
人身意外險賠償款≠工傷保險待遇
近日,經過一裁兩審,山東省臨沭縣某紙箱廠訴職工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塵埃落定,某紙箱廠提出的用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款沖抵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被駁回。
2011年,張某到某紙箱廠從事裁紙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紙箱廠只給張某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未繳納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2013年4月1日,張某在車間工作時擠傷左手,獲得了人身意外傷害險理賠。
后經當地人社局認定,張某為工傷,經鑒定傷殘程度為九級。張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紙箱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裁決某紙箱廠支付張某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6199.93元。某紙箱廠不服裁決,于2016年2月4日訴至臨沭縣法院,請求判令無須按照裁決書向張某支付106199.63元。
臨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人身意外傷害險屬于商業性質的人身險,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可視為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待遇。而工傷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二者屬于不同性質的保險,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不能等同混淆。《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的相關規定,可知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款的可以同時享有工傷待遇。紙箱廠未給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紙箱廠支付。
法院依法判決某紙箱廠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6318.33元。一審宣判后,某紙箱廠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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