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上海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上海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吧!
上海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下發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并下發了《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 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為做好兩部文件在本市的貫徹實施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單位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勞務派遣單位統一按二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
三、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規定執行,即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先行下浮一檔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執行,即一類至八類行業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繳費。
四、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行業類別手續,并從變更后的次月起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2016年4月1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進行調整結算。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
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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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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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 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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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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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制作業,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構,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社會保障,群眾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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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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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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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房地產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研究和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新聞和出版業,文化藝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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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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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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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煙草制品業,紡織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其他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水利管理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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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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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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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畜牧業,農、林、牧、漁服務業,紡織服裝、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鐵路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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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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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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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開采輔助活動,家具制造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和其他建筑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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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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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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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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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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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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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其他采礦業,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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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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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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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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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延伸閱讀
上海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政策16問
1、為什么要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答:為了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本市工傷保險費率原不分行業實行統一的基礎費率,與國家“細化分類”、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總體要求不相一致,且浮動費率的檔次和幅度也與國家不盡一致。因此,按照兩部文件要求,為更好地確保依法行政,經市政府同意,制定了《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等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2、本次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一是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原來的統一基礎費率調整為行業差別費率,強化了不同工傷風險類別行業相對應的雇主責任;二是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對用人單位費率向上浮動調整為向上或向下浮動,更好地體現了浮動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
3、用人單位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幾類?
答: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市場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為一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等則為八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
4、如何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勞務派遣單位統一按二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
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需要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并從變更次月起按照調整后的工傷風險類別繳納工傷保險費率。
5、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是多少?
答: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規定執行,即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6、費率政策調整后,本市在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方面還有哪些舉措?
答: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先行下浮一檔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執行,即一類至八類行業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繳費。
7、用人單位2015年10月1日后已按原政策規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如何清算?
答:考慮到政策調整的時間較緊,為方便經辦操作和政策平穩銜接,《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2016年4月1日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分別按一至八類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進行調整結算。
8、何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答: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9、何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
答: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10、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分為幾個檔次?
答: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分為兩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各分為四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11、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應當上浮?
答:(1)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至120%;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至150%。
12、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應當下浮?
答:(1)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至80%。
(2)《管理辦法》實施后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至50%;
用人單位在考核年度內有欠繳工傷保險費,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等情形之一的,費率不得下浮兩檔。
(3)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關系和諧示范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后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于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核。
13、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哪些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考核范圍?
答:(1)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
(2)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
(3)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生的費用;
(4)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
(5)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者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根據《關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的實施意見》(滬人社專發〔2015〕40號)規定在創業孵化期內,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7)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8)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費用;
(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
14、如何計算用人單位2015年工傷保險支繳率?
答:用人單位2015年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2015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其中:2015年1月至9月按用人單位的基礎費率0.5%計算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015年10月至12月按用人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行業人單位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計算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15、勞務派遣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誰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答:考慮到實際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具有安全生產培訓和工傷預防的責任,因此,《管理辦法》明確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16、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從什么時間調整?
答: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即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浮動費率每年從4月1日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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