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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工傷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四川省相關部門公布了《四川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下面去看看吧!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6〕18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現就階段性降低我省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經省政府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低為19%。請各地盡快調整征收系統,確保從2016年5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費率收繳用人單位繳費。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含儲備金,下同)超過12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不得高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累計結存超過18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過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下調費率等措施壓減過多結存,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
繼續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規定,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大于9個月支付額度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原則上調整到0.5%以內。
三、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全力“穩增長”,切實推進“供給側”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確保把國家和省的決策部署及時貫徹到位。同時,要加大擴面征繳力度,嚴格稽核用人單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在降低費率的同時,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確保參保人員社保待遇水平不受影響,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長遠可持續發展。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2016年4月28日
四川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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