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臺了,其具體細則是怎樣的呢?你是否想知道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近日,江蘇省人社廳下發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明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
上廁所去茶水間摔傷算工傷
某超市職工王某,有一天工間休息的時候,在上廁所的過程中摔傷,不慎骨折。她是否屬于工傷呢?
以前,這是有爭議性的問題。此次,江蘇在《意見》中非常明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上廁所是人之生理所需,同時喝水也是。工作時間去洗手間、茶水間發生意外,都屬于工傷。
下班去父母家出事故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能認定工傷,這已經基本沒有爭議了。但是單位提供了宿舍,下班不回宿舍去父母家,路上發生車禍能認定工傷嗎?或者在上班途中,順路送孩子去幼兒園發生了意外,能算工傷嗎?
對此,此次《意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如果員工下班去父母家出了車禍且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應屬于合理路線,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
同時,《意見》中也明確,交通事故中是否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如有權機構無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出具的法律文書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經調查核實的相關證據作出結論。工傷范圍,明年起執行
江蘇省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發現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該按照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繳費。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屬于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勞動部門可以給予單位處罰;其二是造成了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減少,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3、在計算單位違法行為造成你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照你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你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了所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了就只能按3倍計算,如果未超過則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假如你當地所在市平均工資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資超過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計算,如果當地的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資未超過,就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
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后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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