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住建等五部門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了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
(1)建設項目參保范圍。
凡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及橋梁、鐵路、水利、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機電工程及其他土木建筑活動的企業,均須按建設項目優先參加工傷保險。
(2)繳費主體和比例。
工傷保險費用由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代繳,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項目中標或議標總價中人工費1.6%比例預繳,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結算的方式繳納,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涵蓋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所使用的靈活就業人員,員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認定及待遇支付。
建設項目參保后所有用工遭受事故傷害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未參保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開)工許可手續時,不提交《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視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按照審批權限,交通、水利部門不得核發“開工令”或“開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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