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本市工傷認定申請要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或者法人注冊登記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對于工傷認定申請管轄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單位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實施辦法》規定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但在具體實踐中,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等原因,往往存在一地注冊、多地經營等現象,容易引起管轄上的混亂。為避免因管轄不清導致工傷職工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的情況發生,本市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管轄唯一性的要求執行。本市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或者法人注冊登記地(以下統稱注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統稱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中事業單位以單位法人登記證所記載的住所為準,企業以營業執照所記載的住所為準,具備用工資質的企業分支機構按照該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所記載的經營場所為準,其他類型用人單位均以單位登記成立相關證書載明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為準。
二、在本市注冊登記、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冊登記、但已經批準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使用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可向本市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本市工傷認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注冊、管轄、參保情況比較特殊所帶來的工傷認定管轄問題一直存在。比如登記地和參保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本市司法系統在外地的勞改農場,或住所地在外省市、但已經批準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梅山鋼鐵等單位,如果一概以用人單位注冊地為依據確定工傷認定管轄地,會出現異地(跨省市)認定,這樣既不利于保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風險。因此,《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此類單位使用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應當向單位參保所在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在注冊地和本市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在滬施工單位,其使用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且申請人要求在本市進行工傷認定的,是否可向本市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為了方便此類人員的維權,《通知》規定,在注冊地和本市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在滬施工單位,其使用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且申請人要求在本市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向項目施工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四、本市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未作過規定。但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本市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其在原單位發生事故傷害后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保障此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通知》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如何把握工傷認定審理中傷病關聯性確定的問題?
在工傷認定實踐中,對事故傷害部位原有疾患可否認定為工傷部位,或事故可能引起的身體其它部位、器官疾患加重等傷病的關聯性判斷,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均未涉及。為了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和基金的安全,并有效降低行政風險,《通知》規定,區縣人社局在工傷認定審理過程中,對申請人要求認定的工傷部位與事故傷害部位有爭議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有關傷病關聯性的鑒定結論,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確實無法提供的,區縣人社局可以咨詢區縣勞鑒委,并根據專業鑒定機構、區縣勞鑒委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咨詢意見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由誰承擔?已經確認由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住院治療期間單位還需要承擔護理費用嗎?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經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或者按該定點醫療機構的護工標準支付護理費。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鑒委確認需要生活護理,并根據生活不能自理程度享受了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再住院治療工傷期間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護理的,用人單位不再承擔護理責任。
[上海社保局關于《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政策問答解讀]相關文章:
2.解讀《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3.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解讀
4.上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5.上海2017工傷保險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