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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發生工傷事故后的索賠程序是怎樣的
發生工傷事故后的索賠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上述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發生工傷事故后,勞動者應先到醫院就醫,在就醫的同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待工傷認定結論出來后,如果傷情不是很嚴重(如沒有骨折、身體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相關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后,應及時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待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來后,持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工傷認定結論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工傷事故后,勞動者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工資收入證明、用人單位發放的上崗證、工作服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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