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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解讀
開封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六條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確定。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確定。
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和省、市有關規定,生育保險費由各級經辦機構統一征繳,分賬管理。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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