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肥產假規定天數
合肥產假規定2014
合肥產假有什么政策規定?合肥產假多少天?合肥產假工資怎么計算?合肥產假怎么申請?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產假規定
1.國家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產假42天。
5.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產假。
6.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24周歲后生育的第一胎
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法定產假+不同情況下增加的產假
1.基本產假:98天
2.難產產假:98+15=113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產假:15天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產假:42天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產假:98+30=128天
6.晚育產假:98+30=128天
7.生育多胞胎產假:98+嬰兒數*15
產假辦理
辦理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
注: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
辦理流程:
個人遞交產假申請書→所在單位核實情況批準
懷孕和產假待遇
1.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基本工資應該照常發放,且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6.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7.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8.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9.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10.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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