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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案例分析】
賈某2004年6月成為某酒店員工,與該酒店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2004年 8月,未婚的賈某發現自己懷孕了,經慎重考慮她打算生下這個孩子。2004年,賈某向酒店申請產假時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認為她從未交過生育保險費,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認為賈某未婚先孕,不符合酒店關于生育女職工可以獲得1200元的生育津貼包干制度規定。因此賈某被告知,可以休產假,但產假期間酒店將不支付工資,也不能享受任何與生育相關的待遇。賈某不服,將該酒店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該酒店支付其休產假期間的工資及相關的生育保險待遇。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產假?
★焦點二: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焦點三:職工未繳生育保險,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焦點四:生育津貼可否以包干的形式發放?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駁回賈某相關申訴,同時責令酒店撤銷生育費用包干做法。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可見婦女生育期間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要求時企業都應當無條件地批準。國家規定 90天產假,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有足夠的時間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當享受90天的合法產假。
可見本案例中該酒店批準賈某法定產假的做法是正確的。
★焦點二: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第四十一條中又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當中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說明生育保險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貫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關保險待遇的。
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賈某的未婚而育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因此,賈某不僅不能夠享受產假期間的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工資等在內的相關生育保險待遇,而且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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