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
批準文件: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的工作,經市政府批準,制定了《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市實施《規定》的`工作,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用人單位就業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個人不支付。
二、本市原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直接記賬。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本通知下發之日60日內,按照《規定》制定生育保險配套管理規定及待遇標準;在新標準出臺之前,參保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原生育醫療保險的標準執行。
四、按照《規定》適用范圍未被納入的人員,但屬于《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其規定參加生育醫療保險并享受各項生育醫療保險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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