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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取消晚婚假 市衛計委確定是真的
2015年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下面是yjbys小編收集的一些資料,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以前晚婚假規定相關內容了解:
晚婚條件: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晚婚假是多少天:
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
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男方未達到,男方不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資、獎金照發,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于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并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法律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此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北京市衛生計生委7日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規定,北京市今年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北京市登記結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獎勵假待遇。
據介紹,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已生育或合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夫妻,均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目前,北京市正加緊修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配套規章。
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二孩的行為還處理嗎?以前被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可以退回嗎?北京市衛生計生委明確回應,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須符合生育行為發生時的計生條例規定。不符合規定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依照北京市計生條例及《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已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
北京市自2014年2月21日實施“單獨兩孩”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單獨兩孩”申請數約達6.2萬例,釋放了部分生育勢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積的風險。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注: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最長三天,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在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體時間請查閱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轄市的《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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