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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生育保險產假待遇和生育津貼標準
包頭生育保險產假待遇:
1、正常產(含懷孕7個月以上早產)者,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
2、晚育者增加一個月生育津貼(晚育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或晚婚婦女23周歲零7個月后生育的第一個子女),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再增加一個月的生育津貼(獨生子女是指獨生子或獨生女、無同胞兄弟姐妹,或無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收養的兄弟姐妹);剖腹產者,在此基礎上再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4、死胎者不享受獨生子女、晚育及多胞胎津貼。
5、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或7個月以下引產(流產)者,享受一個半月生育津貼。懷孕不足4個月流產(引產)或宮外孕患者,享受半個月生育津貼。
新政策:已參保的男性職工可以為其無業未參加生育保險的配偶報銷生育和計劃生育費用,但不支付生育津貼。
包頭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標準:
職工生育保險政策生育津貼標準按上年度社會月人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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