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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育保險條例

        時間:2023-01-24 19:05:12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生育保險條例

        生育保險條例1

          目前,我國生育保險的現狀是實行兩種制度并存:

          第一種是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種是生育社會保險。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以及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注:生育保險津貼:生完小孩五個月內辦理,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省政府頒的《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與管理

          第二條在本市轄區內,實行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即“:全民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一律納入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范圍。

          第三條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由企業或用工單位,按企業工資總額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企業繳納的女職工生育保險金,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四條凡應參加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統籌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生育保險金。對逾期不繳者,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生育保險基金)。對弄虛作假,隱瞞少繳的單位,除追回款項外,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第五條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單位破產、關、停、并、轉時,應及時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轉移或停保手續。單位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確有實際困難的,應書面報社會保險機構,經批準后方可緩繳,但最多不能超過半年。

          第六條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隸屬關系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已經進行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縣(市、區),可按本辦法進行修改,逐步并軌。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收繳、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在銀行專戶儲存,銀行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八條社會保險機構按收繳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和管理費免征稅、費。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加強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并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婦聯、計生委等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條女職工同進符合下列情況時,享受生育保險;

          (一)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

          (二)結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關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及標準。

          (一)正常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給女職工所在單位,單位再按生育女職工產假前月工資標準支付給本人。剩余部分留給企業,不足的由企業補齊。

          (二)分娩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和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每個生育女職工。其中產前檢查費100元,正常接生費300元(難產、雙胞胎接生費500元,剖腹產接生手術費800元)。超出上述標準的醫療費及藥費,由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女職工休滿產假后,由單位填報《生育保險金報銷單〈,持戶口簿、準生證、出生證(或嬰兒死亡證明)、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難、順、剖腹產)及職工工資花名冊,到社會保障機構辦理生育保險金結算手續,當年費用當年結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條對,侵犯生育女職工僉權益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璀該單位給予被侵害生育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僉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有關部門要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生育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xxxx。對xx、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xx追究其刑事責任。構不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生育保險條例3

          【導讀】頒布實施《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條例》是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其明確了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方法,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等相關規定,明確在20xx年后,天津市生育女職工可享128天產假津貼。

          一、女職工可享128天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天津市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4計算。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生育嬰兒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即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至少可享128天生育津貼。同時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二、明確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5%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明確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第十四條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其主要特點就是只要參加了生育保險,且足額繳納即可享受,沒有對繳費時間、繳費年限進行要求。

          四、明確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規定還詳細明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天津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人社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政策文件】: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發文字號】:津政辦發〔20xx〕99號

          【執行時間】:20xx年11月23日

          【有效期限】:5年

          【相關條例】: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細則、天津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征繳和具體經辦工作。

          財政、衛生計生、價格、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開展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

         。ㄈ{金;

         。ㄋ模┢渌Y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 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生育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征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5%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十四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萌藛挝话凑找幎▍⒓由kU,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ǘ┥驅嵤┯媱澤中g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ㄒ唬┥t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ǘ┞毠び邢铝星樾沃坏,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4計算。

          (一)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貼;

         。ㄈ┤焉餄M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

         。ㄋ模┤焉餄M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

         。ㄎ澹┥龐雰旱,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第十七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

         。ㄒ唬┒喟ド,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ǘ╇y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發生并發癥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經計劃生育并發癥鑒定機構鑒定,因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ㄈ┰诜嵌c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就醫。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人力社保、衛生計生、市場監管、價格行政部門依法對定點醫藥機構實施監督。定點醫藥機構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依法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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