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社保穩崗補貼政策
為保障社會大局面的穩定,保障廣大企業職工的權益,國家政府鼓勵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企業用工崗位,出臺了實施的困難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寧夏社保穩崗補貼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寧夏社保穩崗補貼政策
3月16日,從寧夏回族自治人社廳獲悉,為化解經濟下行給我區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支持企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穩定就業崗位,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委等單位下發通知,2015年1月至2020年底,我區將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
自治區創業就業和失業保險處負責人介紹,這是我區首次利用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穩崗補貼。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減員、穩定就業崗位,且同時符合部分條件的.企業,給予補貼。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在一次性補清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后,可申請享受穩崗補貼。
在具體的補貼標準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期間,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當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在申請時,企業每年12月填報補貼認定申請表,并附相關文件、證明材料,報失業保險參保地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類型進行認定。隨后,人社部門會同發改、經信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已經認定類型的企業進行審定,確定企業名單、補貼期限及補貼金額,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次年一季度,財政部門將會把補貼資金撥付給企業。
關于進一步做好援企穩崗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積極化解經濟下行對我區企業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援企穩崗、促進就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困難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對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困難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以2013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作為社會保險補貼的繳費基數,按單位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費率總和的50%計算,每人每月652元,其中:養老保險補貼435元、醫療保險補貼174元、失業保險補貼43元,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二)對開展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不裁員或裁員不超過職工總數10%且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實行崗位補貼,每人每月補貼652元,最長補貼6個月。
(三)對參加失業保險并在2013年上半年足額繳費,制訂員工技能培訓計劃并已開展培訓的困難企業,按照企業待崗和轉崗需要培訓的員工數量,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的同時,可以再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一次性700元。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二、依法維護困難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一)停產、半停產的企業要按時發放待崗職工生活費和在崗職工工資,其中,待崗職工生活費發放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在崗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可將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所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進行剝離補繳,確保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正常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三、困難企業認定條件及有關工作程序
(一)困難企業認定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認定為困難企業。
1.2013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2.2013年第三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企業財務報表顯示連續虧損3個月以上;
3.2014年1月以來未裁員或裁員人數小于企業職工總人數10%,且2014年內未降低一線職工收入;
4.企業按時發放待崗職工生活費和在崗職工工資。
(二)困難企業的認定程序。
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企業認定表》,并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財務報表、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報企業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由各地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依照困難企業認定條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會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共同認定。
(三)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申請、審核和撥付程序。
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企業三項補貼申報審批表》,向參保地就業局提出補貼申請,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后,由財政局直接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困難企業或企業委托的培訓機構賬戶。企業同時申請享受崗位培訓補貼的,還需提供培訓人員花名冊、企業支付培訓費用證明、培訓考勤表、試卷及培訓合格證書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認真落實政策,主動為企業提供服務,解決企業的實際困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在辦理各項補貼過程中要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認定、審批和資金撥付效率,確保困難企業及時享受援企穩崗的優惠政策。
(二)困難企業要按規定履行申請程序,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反映生產經營、裁員、職工工資發放和員工技能培訓等情況,不得欺報、瞞報。
(三)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把政策關、審查關。自治區審計、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擅自擴大困難企業認定范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政策執行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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