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穩崗補貼政策
2017年2月16日,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業保險費率階段性降低至1%下面搜集了社保的穩崗補貼政策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人社部方面表示,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將有助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但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三、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加強基金運行的監測和評估,確;鹌椒運行。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7年2月16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開展2016年度穩崗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7〕63號
各參保企業: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5〕186號)精神,做好2016年度穩崗補貼申報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全市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二、申報條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2016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年末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1.41%。
三、申報時間:2017年4月5日-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申報材料:1.企業穩崗補貼申請表;2.上年度企業減少人員情況表;3.首次提交申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企業承諾書;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系統比對數據不一致的須提交《上年度企業減少人員情況表》對應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本人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
五、受理部門:企業可到其社會保險參保地所在區人力社保局申請穩崗補貼。通過行業代辦參保的企業可到其工商注冊地所在區人力社保局申請穩崗補貼。
六、網上申報:企業通過系統申報穩崗補貼,登陸系統時需要用戶名和密碼。從未申請過相關政策的企業可以提前到各區受理部門申請用戶名和密碼。
附件:各區穩崗補貼受理部門名錄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10日
寧夏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積極化解經濟下行給我區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激勵和支持企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穩定就業崗位,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精神,現就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條件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一)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后產能及經國務院和自治區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且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二)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年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當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全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四)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在一次性補清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后,可申請享受穩崗補貼。
二、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期間,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當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認定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12月份填報《寧夏回族自按治區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認定審批表》(一式五份),并附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文件、證明材料和企業繳納申請年度與上年度失業保險費證明和職工花名冊,報失業保險參保地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企業類型進行認定。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發改、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已認定類型的企業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補貼期限及補貼金額,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經公示無異后,由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補貼期限及補貼金額,于次年一季度前撥付補貼資金給企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并督促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過程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基金管理。各地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
(三)加強跟蹤監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持。
(四)強化職能管理。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把政策關、審查關;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擅自擴大企業認定范圍、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五)嚴格程序規范。符合條件的企業要按規定履行申請程序,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反映生產經營、裁員等情況,不得欺報、瞞報;要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范圍規范使用,不得擠占、挪用,要及時將穩崗補貼使用情況反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穩崗補貼政策執行時間:2015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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