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出臺
昨日,省政府法制辦發布通告稱,將于下月就《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法制辦有關人士說,1995年省政府制定了《江蘇省職工失業保險規定》,13年來諸多情況都發生了變化,因為要修改的內容較多,所以決定將其廢除,重新制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按草案,江蘇失業保險金的待遇和標準將大大提高。
參保范圍
擴大到所有企業和組織
原來規定失業保險參保單位是國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國家機關、全民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私營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比照執行。
“這里的涵蓋對象不全。”法制辦人士表示,按照2007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凡是訂立勞動合同的人都必須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所以這次的草案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和組織。截至6月底,全省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20萬人。顯然,新的失業保險規定出臺后,這一數字還將大大增加。同時,失業保險待遇和標準也會大大提高。
使用范圍
作用擴大到五項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將發揮哪些重要作用?比較之下,范圍真的是大大擴容了!草案第十四條明確了它將用于以下5項支出:
1、失業保險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4、就業扶持補貼;5、國家規定可以開支的其他費用。
可繳醫療保險費
關于第2項支付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的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還有具體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保。所有參保費用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標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其實,這一措施目前已經在做了。1999年國家相關文件中就有了明確規定,不過因為江蘇的職工失業保險規定還是在此前四年出的,所以沒有將其納入。這次為失業保險立法,將正式把這條措施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
從“保生存”到“促就業”
關于第4項的“就業扶持補貼”,也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從原來單一的“保生存”,擴大到“保生存、促就業”。老規定出臺時,因為改制企業多,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保證改制企業職工的生存,而今后則要在促進就業上多多發揮作用。
失業保險基金“促就業”的主要形式,是發放“就業扶持補貼”,主要包括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社會保險補貼、再就業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失業人員檔案保管費、勞動力市場信息聯網服務等。
領取范圍
同時滿足三項要求可領保險金
究竟哪些人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查案對老規定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其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愿望。
值得一提的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六種情形有一條即暫停領取
上述領取的標準是“同時滿足”,而暫停領取的標準只是“一個就行”,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2、應征服兵役;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或者境外就讀;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5、未按時辦理定期申領手續;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次無理由拒絕就業停發失業金
此外,草案第二十條明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死亡;3、移居境外;4、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服務;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第4項,“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服務”的,停止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人會問為啥多此一舉?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也是為了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就業環境和條件也要與個人期望相一致,如果我們政府部門推薦的工作,失業人員不喜歡,他還是可以拒絕的。但也不能讓這個成為他拒絕就業的借口,所以我們會給他三次機會,向他提供適合的就業崗位,如果他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絕,那就是沒有就業愿望,只是想靠失業保險金混日子的。這個時候我們就會讓他退出失業登記,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繳費標準
個人繳費標準不變
新政出臺,會不會改變繳費標準呢?在草案第八八條中,記者看見“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本人工資無法確定的,以省勞動保障部門每年公布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執行。”
這意味著,繳費標準和以前一樣,職工今后每個月要掏的社保費不會增加,以南京目前最低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計算,職工個人每月付失業保險費13.69元(1369×1%)。
待遇發放
參保時間越長待遇越高
失業待遇如何計發呢?記者發現,《草案》對待遇設計更詳細,失業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分成三塊:繳費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50%確定。
“這是為了照顧和幫助年齡大的人!庇嘘P負責人解釋說,比如今年30歲的職工吳先生參加工作5年,月收入2000元,9月份失業后就每月可以領取2000×40%=800元。如果參加工作10年以上,則是900元,參加工作20年以上,則是1000元。
失業保險金每月下限429元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失業待遇不僅與繳費年限掛鉤,與本人的月平均繳費工資也有密切關系,繳費工資高,待遇也就高。此次草案沒有改變上限,“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上述案例中,吳先生在南京工作,失業后,其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目前最低工資標準850元。
記者發現,失業保險金的下限規定提高了,原來是規定“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在《草案》則是“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以南京為例,今后失業保險金每月最少也有330(目前南京城區的低保標準)×1.3=429元。
失業人員也有CPI補貼
有人會問,現在物價漲得這么快,可是失業金一旦確定了,至少一年都不會調整,那這點錢怎么扛得住呢?記者了解到,到年底,無錫、蘇州、南京等城市采取給失業人員發點“過節紅包”的形式,補貼這些失業人員。今后這份補貼將制度化,當居民消費物價指數持續上升時,就及時發放動態物價補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大齡人員失業金可延長2年
目前,無錫、蘇州等城市對大齡的失業人員給予延長失業金領取時間的特別照顧,此次《草案》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在全省推廣這一項待遇,今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但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沒有實現再就業且生活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發放失業保險生活補助金,延長失業保險補助金最長不超過2年。”
特別提醒
個人提出辭職拿不到失業金
在草案的最后“附則”這一塊,記者看到,對前面所指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這里似乎又很“啰嗦地”解釋了一遍,“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因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之外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點很重要,講一句話大家就知道了,那就是“個人主動提出辭職后造成失業的情況下,是拿不到失業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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