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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

        時間:2023-04-04 17:59:06 養老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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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安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

          (皖政〔2014〕8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標準。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目前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分為基礎養老金補貼和繳費補貼兩部分。

          1. 基礎養老金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照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含市、區,下同)政府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市、縣負擔;省政府適時提高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訂。

          2.繳費補貼。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最低繳費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及以上的補60元。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省級財政目前承擔20元,其余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市、縣承擔比例由各市確定。有條件的市、縣可在省里規定統一補貼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負擔。

          對重度(二級以上)殘疾人、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節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等繳費困難群體,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在繳費檔次范圍內確定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并按代繳養老保險費檔次給予補貼。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落實絕育措施的農村雙女父母參保繳費,各地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對繳費困難群體代繳及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國家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時,省政府將結合我省實際,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鼓勵長繳多得,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市、縣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 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目前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發〔2014〕8號文件印發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各地要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參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補助金最低標準為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8個月的金額,所需資金由市、縣負擔,具體承擔比例由市、縣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各地要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A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參保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基金預算,強化支出預算的執行力,提高基金運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陽光操作。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行精細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市、縣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h人民政府要在鄉鎮(街道)設立固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設施和人員,根據服務人群和業務量合理安排工作經費,并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的問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h財政確有困難的,省、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和全省數據大集中的原則,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務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融服務合作機構由各縣負責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參保人繳費和領取養老金的原則,采取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確定,一個縣一般選擇一家金融服務合作機構。各縣應根據金融服務基本標準以及服務協議中金融機構作出的服務承諾,建立對合作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群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

          十三、相關要求

          各地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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