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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內蒙古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
內蒙古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以下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最新內蒙古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歡迎閱讀!
最新內蒙古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28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現就我區2023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202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標準
。ㄒ唬┒~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ǘ┌凑震B老金水平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7%增加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數以列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準)。
。ㄈ┌凑绽U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包括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含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此項調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調整。
(四)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1元。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照上述標準調整養老金后,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政策解讀
一、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幅度是如何確定的?
國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2023年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3.8%確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體現了把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建立在經濟和財力可持續增長的基礎上的要求。3.8%為平均增幅,不是簡單地對每名退休人員都按照3.8%調整,具體到每個人,調整標準與本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年齡等具體情況相關。
二、今年調整辦法的主要內容?
今年繼續采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退休人員統一增加相同額度的養老金,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指增加的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調整養老金時增加的也相對較多;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照顧。
。ㄒ唬┒~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ǘ⿸煦^調整。
1.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
按照退休人員本人2022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7%增加基本養老金。
2.與繳費年限掛鉤
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此項調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調整。繳費年限中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例如:繳費年限38年零4個月,可按照繳費年限39年計算,繳費年限掛鉤增加額=15×0.5+15×1+(8+1)×2=40.5元。
。ㄈ┻m當傾斜
對高齡退休人員傾斜:年滿70周歲退休人員養老金增加30元,7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養老金再增加1元。企業退休軍轉干部養老金調整后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今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退休人員何時能拿到增加的養老金?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總體安排,2023年7月底前發放到位。
四類單位納入改革范圍不含編制外人員
該《辦法》實施范圍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以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實行分類的改革后確定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的原編制內退休人員,應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離休人員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由原單位發放離休費,并按規定調整相關待遇。
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參加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駐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原則上由自治區社保局負責管理。
職工繳費比例為工資的8%
《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職工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以及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以及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
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按照《辦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
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權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賬戶養老金。除法定情形外,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按新標準計發養老金
《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掇k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照新標準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按規定享受職業年金待遇。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實行10年過渡期。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標準計發;新辦法計發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計發標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D)×
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資;
B:2014年9月本人職務職級(崗位、工人技術等級)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D:2014年9月本人職務職級(崗位、工人技術等級)等對應的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M:本人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不包括勞模等人員加發的退休費比例);
Gn-1: n-1年統一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退休年度視同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職業年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職業年金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計發。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工人技術等級)等確定。
過渡期結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執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辦法》實施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自治區范圍內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自治區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由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辦法》實施前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地區,其參保人員符合納入本辦法實施范圍的編制內正式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規定計發待遇,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本人退休時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開展試點的各地區應對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辦法》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參保單位應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辦法》要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全部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工作人員退休或辦理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轉移時,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和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實行實賬積累,按照實際收益計息。參保人員退休后,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領取相應的職業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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