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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
日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組成、計算和發放等政策。
貴州省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黔府發〔2016〕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改革后養老金的組成和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不變,其中,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退休費、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國家批復和省核準的退休人員補貼組成(具體項目和標準見附件1和附件2),未納入基本養老金的待遇項目作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簡稱改革后)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條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依照法律及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及其他待遇組成;攫B老金和職業年金以元為單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按原資金和發放渠道執行。
第二條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養老金計發。
(一)改革前參加工作、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1.新辦法。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新辦法待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四位。
視同繳費指數按照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根據全省統一確定的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件3)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予以確定。如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超過視同繳費指數表中對應的最高檔次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照最高檔次標準與倒檔差(最高檔次標準與低一檔次標準的差)之和執行。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歷年的實際繳費工資指數之和除以實際繳費年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四位。計算公式為: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其中,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X2014為參保人員2014年10月至12月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見附件4,下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4%。其中,1.4%為過渡系數。
在國家未出臺相關規定前,新辦法所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暫按以下公式計算:職業年金=退休時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老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老辦法待遇計算公式為: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A×M+B+C)×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含中小學教師、護士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見附件5);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見附件6);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含機關退休人員補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見附件2);
C:工作人員退休時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見附件7);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工資增長率由國家統一公布。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如改革后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發生變化的,以退休時享受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確定2014年9月對應的基本工資標準和退休補貼標準。
參保單位應按規定為達到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申報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每年國家統一公布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工資增長率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照上年度計發退休人員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工資增長率計發基本養老金。國家統一公布工資增長率后,再重新計發養老金待遇,并補發或扣減差額部分。
(二)改革前參加工作、2025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計算公式與本條第(一)款第1項中的相關計算公式相同;職業年金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計發。
第三條 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
(一)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公式與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中的相關計算公式相同。
2.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與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中的相關計算公式相同。
(二)職業年金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計發。
第四條 基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新老辦法待遇標準對比后的補差金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項目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余額資金支付,個人賬戶余額資金支付完畢后,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職業年金由職業年金基金支付。
第五條 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包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及單位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不含折算工齡,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得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繳費年限在個人權益記錄管理中按月記載,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按年(繳費月數除以12)計算,繳費年限累計滿12個月為1年,不足1年的部分,換算時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第六條 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合并計算。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即:繳費年限=企業實際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實際繳費年限+企業視同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視同繳費年限。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的計算與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中的相關計算公式相同。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Xm/Cm-1)/N實繳。
其中,Xn、Xn-1、……X2014、……Xm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初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Cm-1為參保人員各繳費年度對應的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年限。
第七條 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從2014年10月1日起,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條件,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延遲退休人員的繳費和養老金計發。改革后,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第九條 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的規范。從2014年10月1日起,各地原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停止執行。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后,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待遇按本辦法規定計發。對于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后的養老金計發。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省有關部門統一公布數據執行。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照上年度計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采用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發基本養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后,再重新計算養老金待遇,并補發或扣減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 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認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每年按規定開展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退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進行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認證,或有法律、法規規定停發養老金待遇情形的,暫時停發其養老金待遇。經相關部門確認具有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后,從確認次月起恢復發放,并按規定補發停發期間的養老金待遇。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拓展閱讀:貴州省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解讀
改革前已退休人員
待遇標準不變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不變,其中,屬基本退休費、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國家批復和省核準的退休人員補貼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基本養老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項目,仍按原資金和發放渠道執行。
改革后過渡期內退休人員
待遇平衡銜接
改革前參加工作,在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據了解,新辦法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其中,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4%。其中,1.4%為過渡系數。
老辦法按國家統一規定計算,其中屬基本退休費、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國家批復和省核準的退休人員補貼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按原資金和發放渠道執行。
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
按新辦法執行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人員,統一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據了解,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包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及單位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不含折算工齡。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具體的實施細則及計算辦法,市民可登錄貴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專題專欄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條目下,自行查閱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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