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太原市上調養老金政策
太原市實施了一系列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業穩定運行的措施。但是在養老金方面有什么動向呢?不妨看看2017太原市上調養老金政策吧!
2017太原市上調養老金政策
從太原市人社局獲悉,太原市落實省有關規定,為37.4萬名企業退休(職)人員辦理了養老金待遇調整,平均每人每月增長194元,9月底已將增加和補發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了退休人員手中。
太原市人社局數據顯示,截至11月底,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分別參保136.87萬人、243.56萬人、88.77萬人、96.3萬人和97.08萬人。
太原市還加大基金征繳力度,采取簽訂清欠協議、電話督促、上門催繳的方式督促企業清理社保歷史欠費,確;饝毡M收。
太原市還實施了一系列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業穩定運行的措施。
從2016年5月到2018年4月,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現行的20%降低至19%,預計為企業減負6億元。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5個百分點再降低0.5個百分點。
從2015年10月起,將企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由原來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5%至2.0%降為0.2%至1.9%,綜合費率比未調前減少了25%左右,降低了參保企業的繳費水平,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將生育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下調至0.5%。
同時,認真落實全省“五緩三補兩協商一報備”扶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撥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較好地發揮了援企穩崗作用。
調整辦法“三結合”
據介紹,今年我省的調整待遇范圍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采取了國家統一規定的“三結合”的調整辦法,即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具體標準為: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養老金。
對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照顧,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不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國家規定,2016年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確定。
國家批復我省月人均增加190元。
太原市養老金計算方法
根據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勞社廳發【2006】275號)以及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退休后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改革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算公式:
(一)并政發【1998】104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牞計算到月)
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當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繳費起始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繳費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求出每年繳費指數,與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和相加后(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指數均按1.0確定)除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再乘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并政發【1998】104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并政發【2007】28號文件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按第(一)款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1、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按11%比例
(2006年1月1日后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職工按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3%
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實行個人繳費前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齡,但折算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折算工齡作為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視同繳費年限。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當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繳費起始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繳費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求出每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再乘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調節金:
2006年調節金為96元,2007年為72元,2008年為48元,2009年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調節金。
(三)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具體辦法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并政發【2007】28號文件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本通知計發基礎養老金時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算。
二、并政發【2007】28文件實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備退休條件,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退職生活費計算公式:
退職生活費=(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40%+個人賬戶養老金
職工辦理退職手續時年齡不滿4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一律按40周歲計發月數取值。
退職生活費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老辦法為晉勞社養【2002】361號規定的辦法),新老辦法實行五年過渡期,過渡期辦法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的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過渡辦法執行。
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實施前事業單位已轉制為企業的,實施后對轉制過渡期內,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執行。如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后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轉制時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仍按原規定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涉及基本養老金計發其他有關問題,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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