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養老保險繳費基數2017
河南省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多少呢?你知道嗎?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各省瞎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關于做好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6〕1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老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 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2.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3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4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準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準。
2. 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準增加養老金后,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過1000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后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數據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完成參保登記工作并建立數據庫的`地方,可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數據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數據庫不完善的地方,可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發放,隨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同步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情況復雜,利益平衡的難度大,各地要清醒認識組織實施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切實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確保9月份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同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落實情況請于2016年10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6年9月5日
延伸閱讀:河南規范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全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應如實申報單位工資總額,未按規定申報養老保險費數額的,將按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繳納數額。
隨著全省各項社保配套政策不斷完善,社會保險權益越來越為廣大參保人員所關注。統計顯示,截至目前,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1242.6萬人,其中,僅今年上半年全省新增參保人數就達30.5萬人。但在全省社會保障網絡覆蓋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一些地方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審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著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不夠規范等問題,影響了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規范,也影響參保職工的自身權益。
為做好繳費基數申報審核及管理工作,全省將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通知要求,參保單位和職工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如實申報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收入。參保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為了讓參保職工能更方便、更清晰地獲取個人參保信息,社保經辦機構每年應至少有一次通過郵寄方式統一寄送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在此基礎上,各地應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電話或網站等方式提供繳費情況查詢服務,為參保人員查詢提供便利。參保職工發現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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