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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從深圳市人社局獲悉,《深圳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于日前公布。
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
《意見》提到,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據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意見》提出,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不同類型的工作人員退休后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意見》規定,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
深圳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指出,具體而言,《意見》實施后退休“新人”,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本《意見》實施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經退休并領取退休待遇的“老人”,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而本《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同時,《意見》還指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和延長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單位和個人分別按8%、4%繳交職業年金
該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經退休人員)同步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適用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職業年金費用按月繳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一致。
據透露,職業年金基金將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該相關負責人強調,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017深圳養老保險改革方案2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貫徹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用繳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職業年金。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時,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五)試點政策銜接。
改革前已按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繳費且納入本次改革范圍的,對應時段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原渠道退回。
此前,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已經部署開展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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