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在積極完善
在世界60億總人口中,超過65歲以上的老年人已經達到5.78億,接近10%,中國是世界上總人口和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至今60歲及其以上老年人已達1.3億之多,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并且超過了我國總人口的10%。如果以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例為標準,一旦這一指標超過7%,即可認為該國(或地區)的人口進入了老齡化進程。當今世界已有50多個國家(或地區)進入老齡化,主要是歐美發達國家,70年代中期許多發展中國家如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香港、新加坡先后步入老齡化的行列,我國也將在本世紀初進入老齡化階段。多年以來為解決老有所養的問題,各國根據自己國情建立起富有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包括以反映貢獻與享受相聯系的德國模式,反映優厚公共補貼特點的瑞典模式以及僅對特定低收入者提供的澳大利亞模式。各種模式,具有情弊,中國養老保險市場何去何從?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中國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現收現付”模式,即將當年所收保險費全部用于支付當期應付養老金,沒有養老金的積累;但是面對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中國必須改變這一舊的制度,實施有積累的養老保險制度。進入九十年代以后,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三個重要法律文件,用以指導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按照這些文件的精神,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舊的”現收現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轉變。但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舊的保險體制與新的經濟體制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養老保險表現在:
(1)保險對象范圍過窄,F行的保險制度,實施范圍一般僅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廣大農村老年人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在傳統的養兒防老的思想誘導下,偷生、超生現象嚴重,也影響了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2)保障資金籌集渠道單一,社會保障所需費用巨大,單一的養老保險層次使企業不堪退休職工養老保險金的重負。國營企業職工迫于退休后老有所養,傷殘后病有所醫的考慮,不愿意輕易離開國有單位。這不僅為人才的自由流動,勞動力的優化組合設置了障礙。
(3)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難結合,個人帳戶資金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建立過程中,國家、企業和個人有著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把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資金界限模糊地結合在一個框架中,在缺乏養老保險法律對個人帳戶保護機制的情況下,個人帳戶財產很容易被挪用來彌補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不足。
因此,建設一個完整良好的養老保險體制,應基于中國養老保險市場目前的弊病,逐一克服,選擇合適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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