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包括哪些?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文件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參保單位和職工參加省直醫療保險需要繳納的費用有哪些?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2)大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
(3)公務員醫療補助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比例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5%。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途和支付范圍有哪些?
統籌基金用于支付職工住院和急診搶救(急診搶救的病種目錄另行制定)接轉住院發生的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中除個人負擔以外的費用。
統籌基金支付必須為《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各種用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各種診療和《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各種醫療服務。
4.參保職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是多少?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就是通常所說的統籌基金給付的“門檻”。指統籌基金在支付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之前,職工個人按規定需先用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自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后,統籌基金才開始按規定比例給付的標準。
目前,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準:一、二、三級醫院在職職工分別為300元、500元、800元;轉外地醫院為1000元;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就是通常所說的統籌基金給付的“封頂線”,是指由統籌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則不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解決,而要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保險等途徑解決。目前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0元。剩余應報銷而未報銷部分,由健康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繼續報銷,最高賠付限額20萬元。
5.大病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以外的醫療費用,以5000元為起點,5000-20000補助50%,20000-50000補助55%,50000-100000補助65%,100000以上補助70%,市級勞模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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