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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東臨沂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就是退休職工醫療保險,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2016山東臨沂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歡迎閱讀!
“我們退休了,還要繳納醫保費嗎?要繳納按什么標準?”最近一段時間,已經退休的王女士一直被醫保費繳納問題困擾著,用她的話說“享受醫保原本是件好事,但現在卻很鬧心。”
2013年,王女士從所在的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第二食品公司退休,由于沒達到繳費年限,退休后她一直按要求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單位承擔一部分,我們個人承擔一部分,算下來,我每年需要繳納300元的醫療保險費。”王女士說,個人每年繳納300元的醫保費他們覺得挺合理,然而,自2016年1 月起,接到單位通知,以后個人每年要承擔1200元的醫保費。
為什么個人繳費標準提高了?“單位給我們的答復是現在經營有困難,需要個人多承擔一部分。”王女士表示很難理解,“我們單位退休在家的這么多人,有的年齡很大了臥床不起,突然多交這么多錢,單位經營困難需要我們多繳納這么多我們很難接受。”說起來,王女士仍是很氣憤,現在,王女士及幾位退休職工已停止繳納這部分費用。
6日,記者聯系到了王女士的退休單位蘭山區第二食品公司,一位劉姓經理表示,“以前單位為個人繳納2100元/年的醫保費,個人承擔300元/年;但現在企業經營困難,自2016年后單位個人各承擔一半。”
退休后該不該繳納醫保費?怎么繳納?對此,蘭山區社保處工作人員表示,根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醫療保險繳費率為工資的8%,其中單位為6%、個人為2%。”該工作人員表示,對于王女士反映的這種情況,社保部門不負責繳費資金來源問題,但應根據相關文件、法律條文來履行義務。
隨后,記者從市勞動監察部門了解到,員工達到法定享受保險待遇,已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內,沒有法律依據。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二、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于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
我們下崗國有企業職工在崗時為國家作貢獻,下崗時為改革作奉獻,現在怎能叫我們退休后再作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為現實!
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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