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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好醫療糾紛官司
一、如何理解醫療行為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
2002年4月1日開始實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處理該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較強的司法依據。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關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有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這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更好地體現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有利于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但是,目前有些審判人員認為,依據該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在處于被告地位時,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或片面的理解。該規定字面所包含的文義表明,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只是部分倒置,即醫療機構僅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該醫院就醫治療、有無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存在哪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舉證證明上述事實確實存在的前提下,醫方的“舉證責任倒置”才具有實質意義。
二、什么情況下需要作鑒定,應當鑒定什么?
醫患糾紛中的鑒定,一般可分為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等,是否需要進行鑒定、需要進行哪種性質的鑒定,一般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具體案情來決定。就本案而言,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果需要鑒定,應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該類案件爭議的焦點往往是“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及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這也是認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責任的難點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解決了,案件的實體處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論。
醫療過錯鑒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專門機構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涉及法醫學、賠償醫學、臨床醫學、藥理學等多種學科,屬法醫學司法鑒定。在醫患糾紛中,“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憑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去對當事人提供的病歷、診斷、醫學文獻及其陳述而就爭議事實及責任做出評判是不客觀的。因此,我認為一般情況下,在醫患雙方就“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原則上應當進行鑒定。
三、如果當事人沒有要求鑒定,但案件的認定又需要鑒定,法官是否對當事人進行釋明?
據民訴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鑒定結論系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因此,申請鑒定屬于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內容!兑幎ā分嘘P于鑒定的相關規定,體現了這一原則!兑幎ā返诙鍡l明確了啟動鑒定程序的一般原則,即除有《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情形外,鑒定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職權委托鑒定。在這一原則下,一般都應是因當事人的申請鑒定行為引起的。在案件爭議事實不明需要進行鑒定的情況下,按照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雖提出鑒定申請卻不預交鑒定費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依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當事人的申請鑒定行為,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實體處理,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訴訟活動中法官應當就相關鑒定事宜向當事人進行明示。
四、醫療事故中是否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糾紛中的醫療事故一般會給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一般應予支持受害人的請求。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認為,某鄉衛生院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害,直接影響了原告今后的生活、學習、工作等,對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損害。所以二審改判支持了受害人的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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