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索賠需要注意的地方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一: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發生醫療糾紛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復制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于書證的一種。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二:行政調解與司法救濟可選擇。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行政調解是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應當在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后,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如果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是否為醫療事故還有爭議,不能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對此進行調解。
三: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可選擇。
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為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審判實踐中,鑒于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于侵權責任較為有利于患者。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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