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詳細解讀
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詳細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全解讀
2014年6月25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開幕,備受市民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草案)》提交此次會議初審。該《條例(草案)》提高了居住證辦證門檻以及居住證“含金量”,新證將提供10項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附條件待遇。此外,《條例(草案)》還在“舊證換新證”等重點問題上作出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草案)》出臺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主任傅倫博在提請審議《條例(草案)》時表示,深圳的外來人口基本上都住在出租屋,其中有近100萬無正當職業、無穩定收入的人員長期滯留深圳,近年來全市處理的犯罪嫌疑人93%為外來人員,發生的刑事案件一半與出租屋有關;還有大量的滯留人員,利用出租屋從事非法營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活動,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傅倫博同時表示,廣大的來深建設者也需要通過居住證,作為憑證來加強服務,增強來深建設者對城市的認同感和城市的凝聚力。因此,《條例(草案)》起草方向即是“同時提高居住證申請門檻和‘含金量’”。
新版居住證需每年簽注一次
在深申請居住證究竟門檻有多高?《條例(草案)》首先設置了居住證辦理的條件:
一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含租賃),并在申領之日前一年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滿十二個月;
二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并在申領之日前一年,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十二個月或者前二年累計滿十八個月。
同時,成功申請到居住證的居民也不能“一勞永逸”,《條例(草案)》還設立了居住證簽注制度。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需要繼續使用居住證的,可以自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前六十日內,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請辦理居住證簽注。
傅倫博對此表示,居住證簽注制度是居住證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簽注表明辦證后還在深圳居住工作生活,這樣有利于公安機關掌握人口變動信息,也有利于社會管理。
持證人同住子女或可在深中高考
近期,很多媒體都在關注著深圳華強職校、深圳市美術學校兩名異地生,因為父母的居住證出了問題而錯失今年在深圳參加高考的機會。而未來,如果你擁有一張深圳的居住證,同住子女在深圳參加中高考或將不是問題。
在居住證的含金量方面,《條例(草案)》規定了10項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附條件公共服務,大大優于現有版的居住證。具體來說,居住證持證人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有:
(一)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請接受義務教育;
(二)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請幼兒園兒童相關補貼;
(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檢驗手續;
(四)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五)申請社工服務;
(六)申請就業輔導培訓;
(七)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與深圳市戶籍居民同等優惠;
(九)申請開具居住證明及與身份相關的證明;
(十)國家和特區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基本公共服務屬持證人的“保底”待遇,附條件公共服務則由深圳市政府根據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條件進行分配,具體包括:
(一)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二)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申請租房補貼;
(四)申請困難救助;
(五)同住父母享受基本養老服務;
(六)為同住父母申請辦理老年人優待證;
(七)國家和特區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此外,持證人達到市政府規定的條件,可以享受與深圳市戶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條件的可免費舊證換新證
在公開征求意見的一個多月時間,累計收集到意見和建議5000多條。其中,比較集中的一個意見,是希望將來出臺的居住證立法,在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方面,盡量通過網絡辦理,簡化辦理程序,就近便民。
《條例(草案)》據此規定,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和簽注及憑證享受公共服務,都可以通過網絡等便捷方式申請辦理,也可以就近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受理居住證相關申請和提供公共服務時,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已有證照等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證照等相關證明材料。
深圳自2008年用居住證制度代替實施了24年之久的暫住證制度,目前全市已辦理居住證2100萬張,新的居住證條例實施后,此前已經辦理的`居住證如何妥善處理?《條例(草案)》在新、舊居住證過渡問題上作出規定: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居住證,且符合本條例規定辦證條件的,持證人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后十二個月內免費申請換領新證;換領新證前,原有居住證繼續有效;換領新證后,持證人在深居住時間連續計算;不申請換領或者申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辦證條件的,本條例施行十二個月后,原有居住證失效。
15日以內走親訪友可免登記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重點內容是,居住登記實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制度 ,強調“來深必登記”。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住所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申報義務人,重點是出租屋業主。業主因離開特區、疾病等原因,無法履行申報義務的,應當委托他人作為房屋實際管理人,由房屋實際管理人作為申報義務人。
值得注意的是,短期的走親訪友的活動或可避免登記程序,《條例(草案)》規定,非深戶籍人員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信息!稐l例(草案)》同時規定,未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處以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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