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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7月1日起實施
導讀:《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近日公布,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調整一次
《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和調整的主體,確定標準的依據,調整標準的依據,標準調整的頻次,以及標準的公布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確定標準,應當以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為依據。調整標準,應當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為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
騙取低保金將面臨最高3倍罰款
今后,我省將按照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公平公正的要求,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行動態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或者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根據變化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處以非法獲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故意不批準最低生活保障將被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也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對符合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查、審批的;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故意不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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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主要特點
(1) 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 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 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準,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做法,但過去的含義與今日大有不同。在過去,救濟對象被分成不同類型,實行差別待遇。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地方紛紛探索救濟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國范圍內鋪開。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條例》經國務院審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在全國施行,意味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也是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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