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不知不覺又快要到高溫補貼政策“暖人心”的日子啦,下面提供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歡迎參考!
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及《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衛 生 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 東 省 總 工 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相關規定,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廣東省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工作,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均需要發放高溫津貼。
目前,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如何維權?《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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