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防暑降溫費的規定
關于防暑降溫費,相關規定有哪些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防暑降溫費的規定
進入5月下旬以來,津城氣溫開始逐步走高。不少群眾來電咨詢,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有何區別?該如何發放?
答: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酷暑期間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每年6月至9月,應按月或一次性發放防暑降溫費;同時,在高溫天氣(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按日計發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是用人單位在夏季為在崗工作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保障,每年6月至9月,勞動者只要在崗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按月或一次性向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防暑降溫費主要用于購買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和保健用品,屬于職工福利項目,是不計入職工工資總額的。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與防暑降溫費有明顯的區別,高溫津貼是針對室外、室內高溫作業一線職工發放的保護性津貼,屬于職工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根據《最低工資規定》,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當中,在計算最低工資時應予剔除。而且,要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形式或有價證券代替。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防暑降溫費發放
防暑降溫費
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7、8、9月,共4個月。今年,本市防暑降溫費的標準為每月148.3元,比去年提高7.7元,4個月共計593.2元,可按月或一次性發放。
天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
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福利待遇,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均應享有防暑降溫費,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不享受該待遇。
據了解,職工享受的防暑降溫待遇,除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包括一些“軟條件”,即用人單位采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會買一些茶葉、白糖、綠豆等充當防暑降溫費,這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防暑降溫費必須以現金支付給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做不到,勞動者可以去監察部門投訴。
高溫津貼提高到每人每天26元
按規定,氣溫超過3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據了解,天津高溫津貼標準已建立起了動態調整機制,職工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按日計算,按月發放。
需要提醒的是,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那么,天津在高溫環境作業的勞動者,可獲得多少高溫補貼呢
天津高溫補貼標準是每人每天26元,以每月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計算,26元×21.75(天)=565.5元,因此,據此計算,天津高溫補貼每月職工可拿到565.5元,天津高溫補貼時間為6月至9月,職工總共可拿到565.5元×4個月=2262元高溫補貼
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6月至9月。至于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按蠹铱梢宰⒁庖幌卤驹骂I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睋私猓髽I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并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職工上年日平均工資的12%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用人單位需要盡到的職責
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濕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規則,發放低溫津貼的工夫為xx年、xx年的6月至8月。一些民營企業和游資企業或者許取舍用實物福利接替防暑降溫費,或者許干脆取舍沒有給,以低溫學期來取代有關的福利。至于詳細到朔望、月中還是月末發放,可由各用人部門隨發薪日子自行肯定。
炎炎暑日,炎熱難當,上班族正在冬季有什么福利待遇,往年的防暑降溫費有多少,都是自己關切的成績。所得為實物的,該當依照獲得的憑據上所說明的價錢打算應征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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