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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邏輯課程實習報告范文
§案情簡述
被告人姚某因為和妻姐的財務糾紛,將其殺死并自首。故意殺人罪名無可爭議,但是在量刑上卻有較大爭論,在庭審過程之中,圍繞量刑問題,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本案爭論的邏輯
法院在量刑上應作一個判斷:
對被告人應
1)量重刑或2)量輕刑
為做出以上判斷,需要考慮以下條件
→①姚某是否屬于自首悔罪②姚某主觀惡性是強還是弱
如果自首悔罪,主觀惡性較弱,此案必將輕判,反之將重判。并且這兩點是緊密聯系的,雙方都非常注意在這方面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證言。
由此雙方爭論由此交結在"預謀"這一要素之上。先來看看"預謀"這個概念。
有預謀→意味著主觀惡性強,是有計劃的,嚴密的殺人,社會危害大。即使其自首也可以認為是預謀之中的事。并且,供詞中的"有預謀"和庭審中姚某辯稱自己是一時沖動殺人矛盾,使得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節中"需要坦白自己一切罪行"(包括自己的動機)不能成立,因此自首行為亦值得商榷。
無預謀→意味著姚某只是無意殺人,而非有計劃的。主觀惡性較弱,社會危害小,加之有自首行為,姚某的罪行可以輕判。姚某就處于較為有利一些的地位。
雙方都非常清楚這次交鋒的關鍵點,圍繞是否有預謀這個作案動機進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大討論。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的,被告方希望取得較為有利得地位,通過各種論證和反駁通過各種命題去達到自己的目的。
其一§對于姚某"預謀已久"的論證和反駁
原告為了證明被告人預謀已久,心懷不軌,提出了一下三個證據。
證據一:被告人姚某,攜帶刀具和雷管進入馬某家中,其必然是早有準備,
證據二:被告人姚某,砍被害人20余刀直至對方身亡,由此可見姚某主觀惡性之強,預謀之深。
證據三:姚某在傷人之后,并沒有仔細觀察對方生死,或者撥打120急救電話。放任對方生死,姚某只是區公安機關自首,但并不能認定其自首是悔罪表現,或許只是懼怕重刑。說以其主觀惡性更深,更能證明其是有預謀的殺人。
由證據一、二、三都能得到統一結論,既是:姚某是預謀已久的殺人,窮兇惡極,罪該萬死。
通過以上三點論證,馬某的親屬力圖置姚某于死地。
而姚某通過反駁其論據的方法,力圖反駁其證明。
反駁證據一"帶刀說":包中的菜刀是因為其和妻子因房子在被害人的嗾使下出租,被被害人逐出其家中,其帶上刀和鏟子是為了租房做飯。而雷管只是假的自制pvt管,是因為被害人指示小混混打劫其妻子,搶去了一個月房租而迫不得已帶上防身的。在雷管這一說之中其巧妙地反戈一擊,把問題推給了被害人。其比較成功的做了這次反駁。而且他還強調了在包中的還有印泥和信紙,他來的目的是為了讓對方為自己開上一個字據,這才是最好的證明。這一點是被告方十分理虧。
回避其證據二:在被問到到到底砍了對方多少刀時,姚某做出回避,他說:"具體也記不清了。"而強調是被害人馬某大叫"殺人啦",使其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在瞬時間做出了過激的動作。他的殺人并不是有預謀的,而是偶然的。以刀數證明其是有預謀的是不能成立的。淡化和回避砍殺的數量。
反駁其證據三:更是因為慌張而沒有仔細看,這更能證明其是沒有預謀的,因為有預謀的不會在殺人之后如此的慌張,并且主動投案自首,也就是說其因為沒有撥打120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其是有預謀的。
反駁了這三點的論據,使得對方得到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說,論據是假的,結論也必然不是真的。
于是被告人得出了他的結論:其殺人是無預謀的,主觀惡性小,并且還暗示,被害人在其中有一定的責任。
其二§在辯論中二難推理的辯論的破除。
(二難推理是一個特別的有兩個假言前提和一個選言前提的推理,而兩種可能性都為對方難以接受。)
在雙方的辯論之中,原告很狡詐的為被告很被告設置一個二難推理的境地。讓我們來看看這個二難的推理。
二難推理有四種形式,其中之一如下。
如果p那么r
如果q那么r
p或q
所以r
利用這樣的一個形式,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地。
前題需要"肯定姚某殺人是有預謀的"為真,公審員通過各總證據,暫且做出了這樣一個推論。而姚某認為自己是沒有預謀的在公審員看來為假。這樣形成了一個二難推理。
如果姚承認某是謀殺
則其主觀惡性大有預謀
需要重刑
如果其不承認是謀殺
則他在說謊,自首不成立
需要重刑
通過這兩總可能性得出同一個結論,既是姚某需要被判處重刑。這也是被害人家屬所期望的。如果想破除一個二難推理,必須證明其論證的前提即為假,即是讓法院相信他是沒有預謀的,盡管這一點比較困難,但是姚某心中還是很清晰的。
因此在被問及口供和庭審證詞怎么不同,這個是不是他說的時候,他用:"這是我說的嗎?"這個疑問句來回答,以免陷入被動。
其三§關于因果關系的討論
關于因果關系,在形式邏輯之中是這樣定義的前一現象是后一現象產生的原因,后一現象是前一現象產生的結果。
被告人的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此案發生的原因之一,但是法官立刻做出反應,法官認為,因果聯系是一種必然的聯系,并不能放在此案中這樣討論。法官說:"難道是她不還你錢,你就一定要殺了他呢?"這其中是沒有必然聯系的。
我認為,盡管在法律上,這并不可以作為一種所謂的"原因"但是,在人情上或許對本案有一定的幫助,使得法官心中有所偏向吧。
其四§在辯論中措辭的運用
辯論之中,措辭是相當重要的,表達同樣的含義,用不同的語詞表示,卻會獲得不同的結果。
我們來看看這個例子,同時講述姚某殺死馬某這一段,法院、原告、被告卻用了三種全然不同的語言來表述。
一、法院:姚某竄至解放南路某職工宿舍某樓某號之中,殘忍的用菜刀將妻姐殺害,后投案自首。
二、姚某:來到妻姐家中,等了很長時間,搞了點酒喝了,準備和她把這件事說清楚了,可是她滿樓道的大喊"殺人啦"自己才過于激動殺掉了她。之后非常后悔,在第一時間投案自首。
三、馬某兒子的律師:馬某竄至妻姐住所內,用利刃砍殺其妻姐二十余刀,起手段之殘忍,實屬罕見,喪盡天良,最該萬死。
從他們的的話中,各種感色彩顯而易見。
在這次實習中,我們收獲良多,更熟練的運用了邏輯這個有用的工具,為今后的學習大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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