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寫作技巧
下面是應屆畢業生網小編整理的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寫作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文書制作基本知識
1.文書制作要點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的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身份等自然情況;委托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受委托人應寫明其姓名、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正文:
主要寫明委托事項與授權范圍,這是授權委托書的主體部分。
(1)委托事項:寫明委托人在何糾紛中委托代理律師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授權范圍:寫明委托人授予代理律師何種委托代理權限,允許律師代其進行哪些訴訟行為。委托人需要對代理律師進行特別委托授權時,應具體寫明授予代理律師代為提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反訴或上訴的權利。
尾部:
(1)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委托日期。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的格式較簡單,但是,制作時仍應注意:
(1)委托人對委托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一定要準確、清楚,具體是一般委托代理還是特別委托代理,特別委托代理權限內又授予委托代理人哪些權利;
(2)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僅寫“全權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認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權限,而無權代委托人處理實體問題;
(3)為保證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委托人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4)授權委托書一般經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須經過其他部門證明。
但特殊情況下,授權委托書須經證明方能生效。這些特殊情況是: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證明,或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居住在港澳地區的同胞向內地寄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授權指定的港澳地區的有關律師或有關機構證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對我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須經其所在國的公證機關證明,然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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