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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相關內容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仲裁協議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與收藏。
仲裁協議的相關內容1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涸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
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
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響或強制下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意思;其三,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
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
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
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即屬于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
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
由于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基于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因此,仲裁事項也就包括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
但不論爭議事項是否已經發生,在仲裁協議中都必須明確規定。
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
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
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是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要選定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當事人選定發生爭議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但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即可進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相關內容2
1、簽訂仲裁協議要遵守自愿原則。
仲裁協議的簽訂和成立,應遵守當事人自愿的原則。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適用的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請仲裁。
2、仲裁協議形式。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解釋》第一條規定,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3、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應約定清楚明確。
或者做概括約定,則可以做廣義的解釋。
根據《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解釋》第四條規定,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
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或裁或訴,沒有唯一選擇的,仲裁協議無效。
《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有仲裁協議,法院即不受理相關案件的起訴。
但是,如果仲裁協議無效,法院就可以受理。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無效。
6、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約定的.仲裁機構或法院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時間。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8、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獨立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等情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9、仲裁條款示范:
例如: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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