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運用心理測試技術鑒定酒駕事故的可行性
駕駛員血液乙醇濃度(BAC)是判定酒駕與否的通用指標,如果未能在第一時間進行指標檢測,將對后續責任認定造成嚴重影響。心理測試技術雖然具有事后檢驗真實心理痕跡的技術優勢,但其是否適用于酒駕個體是此項技術能否獲準介入上述案件鑒定的關鍵。文章通過問卷調查研究與實案剖析,提出酒駕事故鑒定中運用心理測試技術是可行的觀點。
一、引言
據我國交通部門報道,酒后駕車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隨著BAC數值的上升,個體在注意力集中、動作穩定性與深度知覺等心理維度方面會受到顯著的影響,從而難以應對駕駛過程中的應急情況;朱云鳳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駕血樣后指出,雖然發生交通事故率與BAC無正相關,但酒駕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與飲酒有關;诖,國家于201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酒駕入刑”政策,通過現場檢測駕駛員BAC數值來判定其是否屬于酒后駕駛。這一政策實施以來,全國范圍內的酒駕事故發生率卻實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鄉鎮路段或是檢測力度不強的時段,由于酒后僥幸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險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時檢測發現的酒后駕駛行為還是存在的,這就給后續責任認定帶來麻煩。尤其是“酒駕入刑”政策實施后,刑罰處罰的后果會強化一部分人的趨利避害心理,使錯失有利檢測時機的事故鑒定變得更加困難。
二、酒駕事故鑒定中運用心理測試技術的原理假設
近年來,心理測試技術憑借其事后檢驗事發當時真實心理痕跡的技術優勢,開始進入酒駕辦案部門的視線。該技術由專業人員借助多參量測謊儀收集、分析被測人在相關問題上的心理生理反應以確定其與特定事件的相關程度,從而為謊言識別開啟了可能。
交通事故發生后如果未能在第一時間對肇事者進行BAC檢測,特別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觀逃避檢測的情況,那么當事人事后謊稱非酒駕的概率會普遍上升,此時可能就需要借助心理測試技術來識別謊言。但是基于血液中乙醇濃度會影響到駕駛員的意識狀態這一事實,因此,能否使用這一技術的關鍵在于必須考察被測人在事發當時的意識狀態。如果事發當時被測人是處于無意識的狀態,那么即使事后運用心理測試技術,其結論也是無從考證的。只有被測人對已經發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心理測試,哪怕是進行緘默測試。那么酒后駕駛員對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聽被測人在測前談話時辯解自己事發當時已經“爛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語“爛醉如泥”形容的是一個人由于飲酒過量而醉得癱成一團,扶都扶不起來的樣子,而任何一個酒后駕駛員既然可以進行駕駛行為,可見其根本沒有達到“爛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試圖謊稱事發當時是無意識來逃避承擔事故責任是不成立的,這與因吸毒致幻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早已被界定為犯罪是一樣的道理。更大膽的假設是:即使事發當時駕駛員因為飲酒已經快要到達意識障礙的臨界點,但是突發的事故對大腦絕對是個強烈的外部刺激,它會將大腦拉回到意識層面上來,從而恢復對自身與環境的感知,而這也正是心理測試技術得以介入酒駕事故鑒定的原理假設。
三、問卷調查顯示酒后九成以上個體的意識狀況符合心理測試技術要求
(一)研究設計
問卷主要針對個體飲酒后的意識狀態開展調查,分為飲酒未醉及醉酒后對所經歷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后行為控制力狀況,以及醉酒后主動駕車與被動駕車的經歷調查;為進一步了解酒駕事故后逃逸現狀,并能夠將之與心理測試技術有機聯系起來,問卷最后還考察了被調查者在經歷無目擊證人的酒駕事故后的第一反應以及對心理測試的接受態度。下面是具體的數據說明:
1.個體飲酒未醉及醉酒后對所經歷事件的感知程度對比:
如上圖顯示,不論是飲酒未醉還是醉酒狀況,個體對酒后所經歷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顯要大于無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個體及35.6%的醉酒后個體表示自己完全記得酒后所經歷過的事情,對酒后事件有部分記憶的比例分別為45.9%與53.5%(這里特別強調了假設酒后發生交通事故),對酒后所經歷事件完全不記得與選擇其它的比例總和僅為6.7%與10.9%。
2.關于醉酒后個體行為控制力狀況的調查顯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后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認為自己在醉酒的情況下控制力會有些失控,但還是能夠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后自己會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為活動,可見即使在醉酒狀態,絕大部分的個體對于自己經歷過的事件還是具備一定控制力的。
4.關于酒駕事故后第一反應的分類如下表:
6.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實案被測人在心理測試之前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他們對酒后事件的`感知度基本為零,酒后行為控制力差,5個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后不會主動駕車;關于酒駕事故后第一反應的回答上,他們均沒有選擇逃逸;在說謊與否的問題上,他們全部選擇不會說謊;在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測試問題,只有一個人選擇不愿意。
(三)結果分析
1.酒后絕大部分個體可以良好感知所經歷事件,并且能夠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為。未醉狀態下95%的人表示如果發生事故會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狀態下這個比例也達到89%;完全不記得的比例分別僅為4.7%與7.8%,這樣的統計結果已經不能成為阻礙心理測試技術介入酒駕事故鑒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后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那就意味著這部分人已經不具備進行安全駕駛行為的能力,因此,這個數據對于在酒駕鑒定中是否可以運用心理測試技術也就失去否決意義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調查對象中有355人為公職人員,他們的說謊率高達60%,遠高于非公職人員的17%,這可能跟酒駕入刑以后,刑罰處罰結果對公職影響嚴重有關系。同時,通過此次在全省范圍內的問卷調查研究,為宣傳禁止酒駕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對于接受調查的所有公職人員來說,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機會,而這也是本研究的意義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選擇不會說謊的實案被測人均未能通過心理測試,其中3人在測后談話中做了如實供述;這樣的結果與他們在測前進行的問卷調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這也正是心理測試技術得以介入此類案件鑒定的契機。
綜上,不足一成的個體在醉酒后會完全失去行為控制力,但是絕大部分個體表示如果酒駕發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對酒駕事故當事人事后進行心理測試是符合技術要求的。
四、實案剖析證實酒駕事故鑒定中運用心理測試技術效果明顯
由于問卷調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僅憑上面的數據統計結果仍然無法完全認定心理測試技術運用于酒駕事故鑒定是可行并且有效的。為了更好地印證這一點,下面將結合近年來接受心理測試委托并成功偵辦的酒駕案件,來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
(一)實案一
事故發生在2009年的某一個夜晚,兩工友聚餐飲酒后騎摩托車回工廠的路上,為了避讓一輛逆行自行車而失控撞向路邊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另外一人受輕傷,并且在事發后第一時間逃離了現場。由于幸存當事人事后堅持否認自己是駕駛員,而傷痕鑒定結論雖與其陳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無法確定駕駛員身份,致使案件遲遲無法結案。接受測試委托之前,考慮到沒有酒駕鑒定實戰先例,測試人員也曾質疑過此項技術是否可以用于考察酒后個體,但是在詳細了解案情之后,測試人員做出了如下判斷:不論被測人是否為駕駛員,既然他在事發后第一時間逃離了現場,至少可以肯定一點,他當時意識是清醒的,這就意味著他很清楚事發當時誰是駕駛員這個問題,因此,他就滿足了心理測試的前提條件。對幸存者傅某的測試結果表明其在相關問題上存在說謊的傾向,未能通過測試。測后談話時雙方進行了艱苦的心理較量,最后被測人對這一測試結果無異議,并親口承認為了免于承擔賠償責任,才謊稱自己是乘車人。
這起酒駕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責任認定難以進行,給辦案單位及遇害者家屬造成困擾。心理測試人員在全面分析被測人對事故的感知度基礎上,堅持只要經歷過事故就一定會有相應的心理痕跡的原則,成功還原了事實真相,從而開啟了我鑒定中心應用心理測試技術鑒定此類案件的先例。
(二)實案二
發生于2013年初某個凌晨的這起事故,辦案民警接110報警稱有一車輛沖上路邊導致配電箱爆炸,到場民警聯系肇事司機未果(事后司機林某稱被朋友送醫救治,無法接聽電話),只好扣押肇事車輛等待車主到來。肇事司機林某第二天中午才出現,聲稱自己是疲勞駕駛才導致事故發生,并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但是基于第一時間報警電話里所稱的駕駛員并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傷(輕微腦震蕩)卻不等民警到場自行離開現場,并且就醫時謊稱被玻璃門撞到而漏過BAC檢測等原因,經辦民警懷疑肇事者事發當時存在酒駕的可能性,如此一來,就可能引發二級案件――“騙!钡陌l生。
此案也是由于未能在第一時間對肇事者進行酒精檢測,致使案件陷入被動的境地。心理測試人員在分析之后認為即使肇事者在事發當時意識模糊,但沖撞配電箱導致爆炸這一事實對其大腦的刺激肯定是很強烈的,以至于肇事者在第一時間里對配電箱爆炸這一后果進行了心理歸因,并且主導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責任的反常表現。正是基于這一假設,測試人員大膽對其進行了心理測試,并在測后談話中得到其承認酒駕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這兩起酒駕案件,均由于錯過對肇事者進行血液中酒精濃度測試的最佳時間,給后續的事故責任認定帶來了困難。心理測試技術在分析判斷被測人在事發前后心理變化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其在事發當時心理意識感知狀態,從而為此項技術在酒駕案件鑒定中的應用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以上兩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來積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證明著同一個問題:酒駕事故鑒定中應用心理測試技術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發當時還沒有完全喪失主觀意識,運用心理測試技術來辨別真偽,還原事實真相還是很有效的。
五、結語
當然,實踐中要真正自如地將心理測試技術運用于酒駕事故鑒定中還有很多需要深入討論研究與解決的問題,例如心理測試結論的證據性問題,以及如何更客觀科學地判定酒后個體意識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問題。酒駕入刑的新形勢下,即使酒后駕駛未引發事故,也可能帶來鑒定上的新問題,如公職人員酒駕問題。因此,從理論研究與實證角度來探討酒駕事故鑒定的新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以上關于心理測試技術在酒駕案件鑒定中的應用研究,文章通過問卷調查、數據分析及實案剖析,提出運用心理測試技術偵辦酒駕案件是切實可行的。如果能夠集各方之力進一步探究制定出一套關于運用心理測試技術鑒定酒駕案件的標準程序,那么將對更加有效的打擊有關酒駕的犯罪,改變酒駕案件查處方式單一和彌補偵查人員執法空缺等方面發揮積極有利的作用,也將對此項技術的推廣應用帶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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