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發制人法演講稿范文
先發制人是指公訴人將辯護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談的問題,在發表公訴意見的時候進行全面論證,從而產生爭取主動的先入為主的效果。運用此技法,則 要求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之前通過分析證據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之間的細微矛盾并予以解決,通過法庭調查等環節,預測辯護方可能就案件事實的認定、證 據的運用、案件性質、適用法律以及量刑情節等主要方面的辯護觀點。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殺人一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辯稱自己只是想 把被害人殺傷,沒有要把被害人殺死的想法。庭審中,辯護人也想借此機會提出被告人無主觀殺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 觀點。
為此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中首先發表如下意見:
1、被告人使用的兇器是帶倒鉤的長約17厘米的'鋒利的雙刃匕首,對人的生命構成極大的威脅;
2、任何 人都知道心臟是人體最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處受傷,第一、第二處傷均在胸部,第三處傷在右腹部;
3、在案發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較深 的矛盾,被告人曾對證人說過:“總有一天,我要殺死他(指被害人)”,其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是很明顯的;
4、前兩處傷均直接深致心臟動脈和心臟瓣膜,第 三處傷深及肝臟,致肝破裂,三處傷均是致命傷,因而,被告人辯稱只是想傷害被害人的理由與事實和證據不符。
在此案中,雖然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行為做了殺人的 主觀故意不存在,其行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但因公訴人對此辯護觀點在其發表辯護意見以前已做了客觀全面的分析和論證,顯然辯護方的辯護觀點不能得 到認可,故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起到了“先發制人”的作用,合議庭最終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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