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門面業主的治安責任書
出租人或治安責任人:_________
承 租 人:_________
一、承租人治安責任:
1、自覺遵紀守法,不準利用出租屋(門面)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檢查。
2、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入住時,在24小時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和三張免冠小一寸相片,到當地暫住人員管理小組申報暫住登記,自覺申領《暫住證》。《暫住證》期滿或者變更暫住地時,在期滿前7日內或變更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或者申報注銷。
3、承租人員的親友來訪,需臨時留宿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在當天內報告屋主進行登記。不得在租住房內留宿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員。
4、租賃的房屋(門面)不準用于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應遵守有關規定并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5、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檢舉并報告公安機關。
二、承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責任,并在租住屋(門面)內發生各類案件、治安事故,本人愿意接受管理部門處理。
三、本責任書一式_________份,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各執__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執行。
出租人或治安責任人(簽章):_________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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